南京海事法院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
发布时间:2021-09-24 浏览量:19997

南京海事法院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

 

为高起点高标准谋划推进工作,努力打造全国一流乃至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海事法院,加快实现海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十四五规划实施和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海事司法保障,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突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秉持后发先至、首任担当工作理念,按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以高质量发展规划引领高质量海事司法,推动南京海事法院工作新发展,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优质海事司法服务。

二、总体目标

聚焦四个方面具体目标,推进南京海事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2025年整体工作进入全国海事法院前列,为我国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作出贡献。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系统的现代化海事审判执行工作运行体系,审判执行关键质效指标、司法公开透明度进入全国海事法院前列。

——推出一批代表江苏形象、创造中国经验、具有国际影响的精品案件,确保每年都有1-2件精品案例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力争有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创建一批聚焦重点、特色鲜明、成效突出的工作品牌,推出2-3个在全国法院系统有影响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大局品牌项目。

——打造一支专业能力精深、国际视野开阔的海事司法队伍,涌现出1-2名全国审判业务专家、3-5名全省审判业务专家、10名左右在全省、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海事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党对海事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增强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服务保障大局。始终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审判精品战略。始终坚持公正高效办案,树立精品意识,注重品牌效应,弘扬工匠精神,打造精品案件和其他精品成果。

——坚持改革集成创新。始终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司法改革与审判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始终坚持专门法院定位,把握海事审判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发展需求,明确发展方向和任务举措。

四、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

(一)完善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1.坚持政治建设统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强化意识形态责任,切实发挥好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坚持强基导向,推进学习型、标准型、融合型、示范型党支部建设,持续开展一支部一品牌创建活动,丰富党支部合作共建形式,培育具有海事特色党建工作品牌。

3.贯彻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好干部”20字标准,落实省委五突出五强化选人用人机制,定期开展干部队伍综合分析研判,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中层干部结构。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紧盯审判执行重点领域和关键节点,加强风险监控、智能预警、督察检查,建立派出法庭和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

(二)健全服务保障大局机制

5.健全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机制。树立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化国家主权意识,依法对我国管辖海域内的各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维护蓝色国土安全。贯彻落实《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加大对我省港口、航道建设和船舶、海工装备、港航产业的海事司法服务力度,促进江海河湖统筹发展。积极参与海商法、海诉法的修订和国际经贸海事规则的制定

6.健全服务保障 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机制。立足三大战略交汇叠加的区位优势,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海事司法服务三大国家战略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强长三角地区海事司法协作,积极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保障作用。

7.健全服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机制。开展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前瞻性调研,对涉外、涉港澳台、涉一带一路、涉自贸区案件进行专项统计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发布中英文海事审判白皮书,不断优化江苏海事司法环境。

8.健全服务保障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机制。密切关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订后对外经贸的新发展,准确把握高水平开放、制度性开放的新要求,优化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海事司法举措,支持自贸区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制度创新,保障现代物流体系和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9.健全服务保障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机制。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服务保障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内河船舶、航运等法律问题研究,深化涉大运河等内河湖泊海事法律问题专题调研,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服务保障大运河绿色现代航运示范区建设。

10.健全服务保障美丽江苏建设机制。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受理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加强与生态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协调,维护海洋和通海可航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三)优化海事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

11.加强海事侵权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审理船舶碰撞、触碰、海难救助等海事侵权案件,依托专家咨询员、技术调查官等构建专业技术问题协同查明机制,准确认定海事侵权责任。妥善处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依法维护航运领域民生权益。

12.加强海商纠纷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审理船舶买卖与建造等船舶类合同纠纷案件,推进造船企业破产案件试点工作,维护现代船舶产业链健康发展。依法审理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货运代理、港口作业等合同纠纷案件,加强对国际多式联运、江海河联运和提单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促进港航企业转型升级。妥善审理船舶抵押、海上保险、船舶融资租赁等纠纷案件,防范化解潜在航运金融风险。

13.加强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妥善审理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渔业经营合同、海域使用权纠纷、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案件,推进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基地建设,加大对船舶污染行为的民事制裁力度,构筑绿色航运海事司法屏障。

14.加强海事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准确把握海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构建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机制,依法支持深化内河航运事权改革。坚持依法审判与促进争议实质解决并重,加大对海域合理使用、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打击非法采砂和非法捕捞、海事领域应急管理等法律问题研究,打造海事行政审判的江苏品牌。

15.推进海事刑事案件审理试点工作。加强对海事刑事案件范围和罪名的研究,积极争取上级法院确定试点或指定管辖,建立健全海事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衔接机制,深化海事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改革。

16.加大海事案件执行力度。加强执行指挥中心一体两翼建设,落实执行指挥中心“854”模式实体化运行,紧盯3+1核心指标,提升善意文明执行效果,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强与交通、海事、渔业渔政部门和地方法院联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推进司法扣押船舶锚地建设,完善司法扣押船舶委托看管机制和船舶网拍流程,搭建船舶拍卖公告全球发布平台,积极推动关于承认船舶外国司法出售北京草案的公约化进程。

17.加强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等案件审理机制,完善债权登记与受偿、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请求保全等程序的流程衔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8.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积极参与海事领域社会治理,对海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制度缺失、监管漏洞、市场风险、失范失位等共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实现矛盾问题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推进海事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增强海事审判国际影响力

19.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公正审理涉外海事案件,全面把握并准确适用国际规则处理涉外法律事务,为国际海事纠纷化解提供务实高效的中国方案,提高中国海事审判在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依法妥善审理涉港澳台海事案件。加快推进中国法域外适用机制建设

20.创新涉外海事案件审理机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积极探索在涉外主体资格认定、司法文书送达、域外证据查证、诉讼资讯服务等方面的有效途径,提升涉外诉讼程序便利化程度。深入学习研究海事国际公约和惯例,依法保障和促进海事仲裁发展。

21.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坚持司法主权,兼顾国际礼让,正确处理国内法与外国法、国际公约的关系,妥善应对平行诉讼问题。完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海事判决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审查机制,在不存在相关条约关系的情况下,适用灵活、合理方式先行促成形成互惠关系,推动与有关国家间法院判决的互相承认和执行。

22.完善外国法查明与适用机制。深入研究外国法查明与适用规则,加强对涉及外国法查明案件的管理,准确适用外国法审理案件。充分利用现有外国法查明平台资源,必要时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新的外国法查明机制,推动海事法律研究智库建设。

23.积极拓展国际传播渠道。加强中英文网站建设,加强与主流媒体国际频道合作,与知名国际航运法律刊物、网站建立工作联系,积极承办或参加有国际影响力的海事司法学术交流活动,以海外受众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的方式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海事司法声音。

(五)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24.推进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厅、网、线、巡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体系,提升各类平台应用水平,为当事人提供一站、一网、一号、一次通办服务。积极探索利用英文网站为境外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等诉讼服务。

25.推进海事诉讼送达机制建设。建立诉讼代理概括授权司法认可机制,破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难问题推动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完善电子送达程序操作规则 

26.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科学布局一站式解纷中心、巡回审判点、诉源治理审务工作站,合作共建涉一带一路纠纷非诉讼服务分中心,依托行业调解、特邀调解、专业调解,构建符合海事司法特点、覆盖航运领域的多元解纷体系。

27.推进在线解纷平台建设。依托江苏微解纷平台,不断完善海事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模式,建立更具开放性和国际性的一站式线上线下争端解决中心。

28.深化海事专业协作体系建设。推进海事行政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向多领域、深层次拓展,全面对接长三角地区海事法院一体化发展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实现资源共享。

(六)健全海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29.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权责清晰、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海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探索六类案件自动化识别、规范化监督、智能化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打造审判监督管理多层次闭环体系。

30.加强审判团队建设。组建航运金融、船舶碰撞等专业审判团队,加强类案研究,破解海事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索实行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双向选择机制,健全审判团队业绩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团队作用。

31.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强化以系统智能识别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效能,促进类案集约化办理推动院庭长常态化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32.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开发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和海事案件类案检索数据库,实现类案智推、裁判指引。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及专业法官会议统一裁判尺度作用。

33.加强审判执行流程标准化建设。编制常见类型的海商事案件审判执行流程标准,推动各个流程节点的工作要点、时限要求、流程标准、岗位指引和文书样式嵌入一站式平台,实现审判执行流程标准化、管理智能化。

34.完善业绩考评机制。优化案件权重系数、案件质效评估体系和法官业绩档案系统,全方位记录、评估、展示工作绩效,更好发挥绩效考核正向激励作用。

35.建立海事司法公开机制。打造功能完善、便民高效的海事司法公开平台,健全形态多样、融合发展的海事司法传播平台,加强海事司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海事司法透明度。

36.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建立当事人和相关行业、企业意见建议收集反馈渠道,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的互动交流,探索建立专门法院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的机制方式。

(七)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37.推进智慧法院顶层设计。坚持统一规划、融合共享、高效智能、安全发展的设计理念,一体化推进院本部和派出法庭信息化建设,实现现代科技与海事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提升海事诉讼服务信息化水平。

38.推进互联网法庭建设。利用移动互联和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建立庭审同步传译系统和远程庭审辅助系统,探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审查境外证据,不断提升互联网庭审质量和便利程度。

39.推进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研发海事审判智能翻译系统,实时在线翻译电子卷宗材料,积极探索中英文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

40.推进船舶执行查控系统建设。优化现有船舶执行查控系统,扩大线上协作主体范围,建设电子围栏,实现辖区内各类船舶全覆盖,提升海事案件保全、执行效率。

41.推进智慧办公系统建设。建立涵盖科技法庭、安防监控等音视频的统一管理平台,健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技术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拓展远程法官会议系统功能。

(八)建设高素质海事审判队伍

42.着力提升政治素质。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海事审判队伍。

43.大力加强能力建设。坚持有计划地招录和加强海事专业培训并举,增加懂法律、懂外语、懂海洋、懂贸易、懂航运复合型人才储备,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前沿的高层次海事审判人才。

44.加强青年干警培养。制定“海法菁英”计划,发挥专业审判团队、调研人才库载体作用,深入实施分类培训”“精准培训,通过开展登船实习、脱产进修等方式,强化年轻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

45.建立精品成果激励机制。坚持七个一目标考核制度,探索建立调研课题经费保障制度,切实将精品调研成果作为法官遴选、晋职晋级的重要条件。

46.积极搭建国际交流平台。制定走出去、引进来国际交流计划,邀请外国知名专家学者举办专题培训研讨,选派优秀法官赴外国访问访学和交流培训,支持青年翻译小组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活动。积极争取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南京基地。

47.落实职业保障政策。严格落实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政策,健全履职保护机制、救济保障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细化绩效考评和绩效奖金分配规则,改善干警工作环境。

48.推进法院文化建设。总结提炼体现海事法院特色、凝聚干警广泛共识的院风、院训,建立院史资料的收集、展示制度,开发设计特色文创产品,开展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品牌创建,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九)加强派出法庭建设

49.优化派出法庭布局。坚持内涵式、集约化的布局思路,做好派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本部和法庭审理案件类型的分工。

50.发挥派出法庭功能。明确派出法庭的功能和特色定位,充分发挥派出法庭依法服务大局、公正为民司法、培养锻炼干部、参与基层治理的前沿阵地作用。

51.加强派出法庭管理。制定一整套涵盖法庭人、案、车、财、物的管理制度实现基础设施标准化、办公办案智能化、诉讼服务便民化、文化建设特色化、驻庭生活庭院化,关心关爱法庭干警身心健康

52.积极参与区域治理。以派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依托,与地方法院建立审判执行、课题调研、案例研讨、资源共享等共建协作机制,打造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工作协作示范区,积极探索条块结合的派出法庭党建工作格局,推进区域治理现代化建设。

(十)构建有力综合保障体系

53.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南京法治园区统一规划,按照新基建理念加快审判楼建设,多措并举解决派出法庭审判业务用房保障问题。

54.加强物资经费保障。科学编制、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提高预算执行绩效,完善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55.加强司法警务保障。建立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管理制度,推进司法警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现派出法庭与驻地公安、地方法院警务联防联动,提升风险处突能力和警务保障水平。

五、实施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规划纲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部门,固定考核节点,确保规划纲要任务按期取得实效。2023年对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组织中期评估。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有序推进。按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推进规划纲要任务实施,将工作目标和具体举措纳入每个年度的工作计划,定期搜集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和本院干警的意见建议,对规划纲要中需要调整的任务举措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举措。贯彻中央、省委和上级法院最新要求,学习借鉴国内外海事司法先进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努力破解制约海事法院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规划纲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梳理,全面掌握推进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进度滞后的责任部门加强督促通报。

五是注重沟通交流,争取多方支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的联络沟通,积极争取支持,运用新媒体大力开展海事法治和案例宣传,展现规划纲要的实施成效,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