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案例成功入选江苏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量:5422

 

        1月13日,省法院发布江苏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南京海事法院的BOA BARGES AS 诉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典型案件吧。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8日,案外人挪威籍船东BOA OFFSHORE AS向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奕淳公司)订购船舶并签订三份总价款近5000万美元的《半潜重型甲板货驳造船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应在伦敦进行仲裁并受英国法律管辖。2010年5月17日,挪威籍船东BOA BARGES AS作为新买方,承继原三份合同权利义务。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决定于2015年12月8日终止合同,但对合同终止后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并未达成一致。

        2020年初,双方争议不断增大,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只能根据合同约定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仲裁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随着海外疫情形势日益严峻,不少欧洲国家采取入境限制等防控措施。基于多种因素考虑,双方当事人于5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南京海事法院裁决并适用中国法律。6月11日,原告BOA BARGES AS 委托律师到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奕淳公司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处理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在案件受理阶段审查发现,原告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挪威公证机关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大使馆认证,但因疫情影响未能向法院提交公证认证文书。鉴于疫情对公证认证的实际影响及该案其他相关立案材料规范齐全,且原告代理律师承诺将于案件开庭审理前补齐公证认证文书,南京海事法院决定对该案先行立案,允许代理律师迟延提交授权手续,后原告代理律师也按时补齐了公证材料。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聚集带来的风险,南京海事法院在认真审查涉案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办案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用时27天审结此案。

典型意义

         在我国疫情防控效果明显,海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我国司法的国际吸引力、影响力日益增强。本案是一起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我国是世界造船大国,江苏是造船大省,造船完工量、新承订单量、手持订单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各项指标均占全国份额三成以上。本案中,外国当事人主动将争议解决方式由伦敦仲裁变更为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既是基于对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优化司法环境的信任,也是对江苏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打造海事诉讼优选地的充分认可。面对原告申请立案时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提交公证认证文书的情况,南京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相关精神要求,允许外国当事人延期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文书,有效促进了涉案纠纷快速化解,是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疫情背景下积极运用互联网办案方式,通过组织多轮在线协商,最终在立案受理后27天调解结案,圆满化解了此起持续时间长达5年的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有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充分发挥了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作用,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