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海法·难忘2020】深度解读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一)|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20 浏览量:6055

       上周,南京海事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建设多元解纷机制,促进司法保障民生”的工作情况,介绍了我院构建的以诉讼服务中心为龙头,海事一站式解纷中心为重点,审务工作站、巡回审判点为支撑,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协助执行员为网格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那么,新格局的构建有什么新特色、新亮点?从今天起,小编将通过系列推送为您深度解读。

       为了精准化解类型化矛盾纠纷,我院针对水上交通事故纠纷、涉渔矛盾纠纷和港口纠纷设立了三个一站式解纷中心,今天解读的是“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 

 

       设立目的及意义

 

         水上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可能带来多重危害:一是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给数个家庭带来创伤;二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发展、家庭生计;三是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水环境。因此,水上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一方面要及时处置,减少伤亡、损失和污染,另一方面也要妥善化解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

         南京海事局是处理长江南京段水上交通事故和发现矛盾纠纷的前端阵地,具有丰富的处理事故和纠纷化解经验,我院与南京海事局共同设立“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有利于第一时间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形成海事行政部门与海事法院的纠纷化解合力,及时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机制

       加强人员对接。构建一站式解纷中心调解团队,由双方工作人员及我院特邀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解纷中心的诉调对接工作,全程跟踪案件调解进程,确保纠纷化解有条不紊。

       强化机制对接。与南京海事局共同印发《“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工作流程》,明确非诉讼与诉讼对接要求及工作机制,确定调解工作文书样式,推动工作规范化开展,促进更多纠纷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

       加大平台对接。推进一站式解纷中心的在线对接平台建设,加强在线司法确认,完善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模式,让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次”。

 

      目前纠纷化解情况

        水上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各方利益且金额较大,因此纠纷化解工作不易开展。截止目前,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共接受诉前调解案件6件,诉中委托调解案件5件,诉前调解案件均调解成功。

 

        以上就是“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的详细介绍,下面小编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带大家作更深入的了解。

 

            基本案情

 

        【事故发生】2020年4月22日,南京江北新区长江岸线湿地环境提升工程施工中,分包方指派“金顺航5188”轮运输石块。“金顺航5188”轮夜间航行时,在施工水域触碰护岸抛石,导致船舶进水,在抢险过程中沉没于南京长江大桥桥区下游北侧水域。

        【及时对接】及时组织打捞沉船、消除危险、化解纠纷是当务之急。我院立即抽调立案庭、海事庭精兵强将,与南京海事局执法支队迅速对接,着力携手推动沉船打捞和矛盾化解工作。

        【促成打捞】由于沉船打捞牵涉广、费用高,而双方分歧较大,打捞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我院与海事局积极沟通,明确强制打捞代履行的程序和规范,协助海事局制定代履行方案。在双方共同推动下,施工方同意先行垫付打捞费用,沉船于5月16日打捞出水。

         【调解僵局】沉船打捞后,双方因打捞费用、修船支出、运输费用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为了解决双方争议,我院发挥诉前化解职能,与南京海事局数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调,促使双方对责任划分基本达成一致,但仅仅3万元的费用差距再次成为双方达成合意的一道鸿沟。

         【促成调解】因双方之间的分歧,沉船打捞后一直停在岸边未修理,长时间的搁置将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因此,我院与海事局共同展开新一轮调解。在不懈努力之下,双方终于对打捞费用及修船支出金额达成一致。5月29日,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此起沉船纠纷仅用时37天即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案件处理有难点】

       隐患大。本案发生于“长江大保护”背景下,千吨载货船舶的沉没不仅对长江航道和长江大桥造成安全隐患,燃油泄漏风险更对长江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化解难。船方贷款数百万元运营船舶,沉船给案涉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事故责任界定、打捞费用分担等问题使得纠纷化解难上加难。

【协作机制显成效】

       代履行预案作保障。我院充分发挥协作机制的重要作用,与海事局就沉船打捞执法问题多次座谈,并对代履行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制定代履行预案,为打捞沉船、消除危险提供保障。

       妥善选择打捞方式。我院与南京海事局始终坚持从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权益、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海事局督促打捞公司以对船体产生最小损害的方式将船舶打捞出水,使得船舶在修理后即可继续运营。

       打捞周期短。实践中,沉船打捞时间周期往往较长,但在本案中,通过我院与海事局的协作,最终促使施工方先行垫付费用将沉船打捞出水,迅速排除了沉船给航运安全、长江水环境造成的风险。

【解纷合力促和解】

        本案争议双方在事故发生前长期保持良好合作,事故刚刚发生时双方也相互体谅,从减少对方损失的角度来组织抢险救援,施工方及时救助船上人员脱离危险,沉船方帮助抢救对方的重要设备器材。

        因此,尽管此后双方存在分歧,多次协调失败,我院和海事局仍然相信双方有信赖基础,并通过积极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及时妥善化解了纠纷,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