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协作 多元共治】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一)
发布时间:2021-04-13 浏览量:5589

昨天,南京海事法院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联合召开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三家单位在打造江苏行政执法与海事司法“样板”过程中所做出的实践探索,新华网、人民网、人民法院报、江苏法治报、江苏卫视、江苏交广网、扬子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对发布会内容进行了报道。

    为更好回应社会关切,今日起将陆续向大家推送新闻发布会的相关具体内容。



《长江保护法》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执法与海事司法的相关解读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称《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全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既是一部生态环境保护法、绿色发展促进法,也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大立法成果。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永葆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江苏依江发展、因江而兴,《长江保护法》的施行正当其时,为推动我省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南京海事法院,作为长江江苏段行政管理、执法与海事司法的主要职能部门,携手宣传好、落实好《长江保护法》使命在肩、责任在前。现结合工作职能,对相关条文进行重点解读。

一、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禁航、限航。《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地划定禁航区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航行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水生生物的干扰。”本条规定明确了除原先由海事管理机构因安全等因素划定的禁航区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也将被划定为禁航区或限航区,船舶航行需加以关注。

二、推进船舶环保基建和改造。《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本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的职责,我们将进一步推动沿江港口、船舶绿色发展,加大港口、船舶环保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监督船舶按规定使用岸电、处置污染物,严控交通污染物排放。

三、建立危险品船的保险和担保机制。《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内河禁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此举有助于解决当前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经费来源不明的难题,有助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我省将严格执行国家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严格执行禁运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海事司法裁判的有效履行。

四、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水陆有机衔接、江海直达联运,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目前,我省已把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与贯彻实施《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运输走廊规划》紧密结合起来,高质量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高水平推进水陆衔接、江海联运,提升长江黄金水道江苏段“钻石区段”功能,把长江保护的新理念、新要求融入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各方面。

五、禁止向水域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此举在2020年9月1日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筑牢长江流域水域环保的法律防线,有助于我们严格固体废物运输环节监管,共同保护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

六、禁止非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本条规定明确了长江流域河湖岸线规划、保护、利用的要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禁止非法利用、占用岸线有着不可或缺的监管权责。

七、明确法律责任。《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禁航区内航行、不按规定使用岸电、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禁运危险化学品、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以及非法采砂等相关违法行为的罚则。这些法律责任的设定,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切实提高了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对相关违法行为也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八、强化一体保护、协同治理。《长江保护法》第十条要求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第十三条要求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第七十七条要求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做好犯罪线索移送工作。第七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上述条款,规定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应尽职责,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应权利义务,也为行政执法与海事司法协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和司法服务水平,有助于快速高效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长江保护法》是一部具有开创意义的法律,为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划出了法治框架下的硬杠杠,有力提升我国在流域保护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江苏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执法与海事司法将进一步发挥联动优势,提升《长江保护法》在实践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用法治力量共同守护“一江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