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启用
发布时间:2019-12-07 来源:澎湃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量:6974

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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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的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正式启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苏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美健等出席活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清宇主持启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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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南京海事法院在南京启用。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连云港法庭、南通法庭、泰州法庭等4个派出法庭同步启用。之前,作为一个海洋经济大省,江苏省内没有专门的海事法院,相关案件只能向上海、武汉两家海事法院起诉。随着江苏经济尤其是港口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发生在江苏境内的海事海商纠纷逐渐增多,我省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海事审判机构。

目前,伴随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苏州已成为外贸重镇。2018年全市进出口总额突破3500亿美元,居全国第四位。苏州紧临长江黄金水道,拥有长江岸线157.96公里。随着长江口深水航道全面建成,5万吨海轮可满载直达苏州港。2018年苏州港货物吞吐量为5.74亿吨,居世界第七位,也是世界第一大内河港口。港口经济和航运事业的蓬勃发展,使苏州涉及海事海商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亟须专业化、国际化、便利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此时成立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能发挥其专属性、专业性及管辖区域特殊性的独特优势,依法化解各类海事海商纠纷,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助推苏州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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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一、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12月4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
三、南京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受理下列第一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六大类共108种类型案件。
四、对南京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通知要求,南京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开始受理案件。2019年12月4日后,武汉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不再受理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分别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六、南京海事法院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2-1号;
其下辖四个派出法庭办公地址:
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路1号;
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号;
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2号;
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润元路南润益巷润南大厦东三楼。


原标题:《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启用》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17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