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蔚蓝司法接驳世界——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花玉军谈RCEP生效后的司法担当
发布时间:2022-04-02 浏览量:9329

对话背景

今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RCEP由东盟10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5国共同签署,覆盖全球近一半人口和近三分之一贸易量,是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生效以来,江苏企业得到了真金白银的实惠。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服务保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助力江苏打造全球最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投资目的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RCEP规则和江苏海事审判实际,南京海事法院日前制定了《关于服务保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质量实施的司法措施》(以下简称《司法措施》)。作为一家专门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司法措施》制定的背景如何,有何必要性,呈现出什么样的显著特点,又出台了哪些具有特色的保障举措?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花玉军就上述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肩负使命,服务保障RCEP落地落实

记者:RCEP在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南京海事法院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保障RCEP在江苏高质量实施,推进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是摆在当前的重大课题。请问花院长,海事法院的职能与服务保障RCEP实施有何关联,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制定《司法措施》是基于何种考量?

花玉军:自RCEP谈判启动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公开场合表达对推进谈判的积极态度和协定生效实施的美好期盼。RCEP的高质量实施,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表现,也是我国应对当前环境下国际贸易新常态、新机遇、新挑战的必然要求。中方在RCEP中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达到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提高了法律在内的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两会”工作报告中就2022年工作安排专门提出,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义务。

江苏是外贸大省、经济大省,高质量实施RCEP对于巩固江苏外贸大省地位、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构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委作出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南京海事法院制定《司法措施》,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重点工作部署的举措,更是服务保障大局的应有之义。

作为审理涉外海事纠纷的专门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在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方面担负着重要使命。我们在这项艰巨的任务中是否能够发挥作用、如何给自己定位、怎么做才能更好服务保障RCEP在江苏落地落实,是制定《司法措施》时需要明确的三个重点问题。

强化法治保障理念就是要强化服务大局的理念,我们在《司法措施》开篇就明确了海事法院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职责使命、着力点和工作原则,全面回答了我们要以怎样的理念、如何更好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问题。我们法院是司法机关,从案件审理、机制创新、职能延伸、工作协同等路径凸显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着力点。在RCEP实施背景下,南京海事法院将积极主动履职,自觉扛起职责使命,妥善审理好每一起涉RCEP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RCEP在江苏高质量实施贡献力量。

 

紧扣核心,细化措施回应RCEP新期待

记者:从南京海关了解到,1-2月,江苏省出口企业申领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和开具原产地声明8005份,货值32.57亿元,预计在进口成员方享受关税优惠3256.8万元。显而易见,RCEP的实施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注入了强劲动力,但也势必导致因贸易增长与之紧密关联的海运、物流、船舶服务等涉海事领域纠纷的激增。请花院长谈谈南京海事法院在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方面能够在哪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花玉军:江苏近年来与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其中江苏自东盟进口同比增长甚至高达33%。RCEP成员国中仅东盟、日本、韩国的贸易量即已占到江苏对外贸易总量的三分之一,其重要程度可想而知。伴随着与RCEP成员国之间贸易和国际投资的高速增长,而货物贸易中超过90%系由海运完成,相应的纠纷亦呈现增长趋势。

自履职以来,南京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58件,审结171件,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受理涉RCEP成员国案件51件,审结36件,涉及10个成员国。受理案件数及审结数呈现双增长,审结案件中调撤25件,判决8件,仅有4件上诉。一大批涉RCEP案件的高效审理,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在总结了大量审判实务方面的经验基础上,《司法措施》紧扣RCEP的核心内容以及江苏省情,结合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从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资、中小企业保护、数字经济,船舶建造以及海事行政执法七个方面制定了详细服务保障措施,主要涉及民商事纠纷处理,同时考虑到RCEP实施对政府职能部门回应相关承诺、提升服务质量提出了新要求,我们相应制定了依法促进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提升的举措。

以数字经济为例,RCEP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将会蓬勃兴起。省委、省政府今年下发了《关于全面提升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我省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经充分调研后,我们判断,今后一段时间电子提单的运用和普及的进程将会加速,而随之引发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客观上会对审判工作提出新挑战。据此,在制定《司法措施》时要求对数字航运司法保护开展前瞻性调研,出台数字航运司法保护措施,不断满足数字经济司法需求,合理确定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库经营者的责任,明确法律适用规则。

法院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最重要的就是要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和优质司法服务,让域外当事人放心在中国进行诉讼。怎样才能够吸引域外当事人自愿在我国就近解决纠纷,一直是我院重点关注的问题。

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六起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的大豆、大蒜热损案,承运货物的当事人涉及法国、新加坡等国,立案受理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涉外送达难问题突出,承办法官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准许域外当事人的律师迟延提交授权书的公证认证手续。通过积极、主动、灵活的送达方式,极大提高了涉外案件的审判效率,赢得了域外当事人的信赖,展示了中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专业的良好形象,成为南京海事法院打造海事诉讼优选地,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这样的案例在我院还有多起,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欢迎关注我院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

 

保障落实,创新机制作出应有贡献

记者:为保障上述措施落实,请花院长介绍一下南京海事法院下一步工作计划,将采取哪些创新举措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能力?

花玉军:为提高相应举措的长效性,真正为RCEP在江苏落地落实作出应有的贡献,《司法措施》还明确了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六项工作机制。我们从审理机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协同联动机制、司法协助机制、涉外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确定了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能力的相应工作机制。其中,部分机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且已经开始为我们提高审判质效发挥作用。

为进一步解决涉外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外国法查明难问题,我院于2021年12月颁布实施了《外国法查明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发生在新加坡海峡的,因海难救助引发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本案通过外国法查明在英国法下本案并不构成重复投保。问题得到明晰后,最终当事人主动协商达成和解。

此外,去年我院与省贸促会、省货代协会和江苏船东协会共同设立的“国际航运物流一站式解纷中心”,已在化解涉RCEP海事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院审理的多起涉RCEP成员国的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促成多起案件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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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疫情期间,我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扣押了涉案船舶,船上五名缅甸籍船员面临换班遣返难题。我院依托“国际航运物流一站式解纷中心”平台,充分发挥江苏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1+10”协调联动机制,积极争取海事、边防、卫健、外事等部门支持,保障外籍船员顺利遣返。该案入选江苏法院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

海事法官的国际素养提升也是我们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为此,《司法措施》明确提出要优化涉外人才培养机制,我们将进一步发挥青年翻译小组作用,加强对RCEP成员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的学习,努力提高审理涉外海事案件的水平。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海洋、懂贸易、懂航运”的海事审判队伍。拓宽国际交流渠道,探索与RCEP其他成员国法院、科研院校等机构的沟通协作,加大国际交流力度,培养业内领军人才。

我们相信,通过充分发挥以上配套机制的长效作用,南京海事法院能够为RCEP在江苏落地落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记者:《司法措施》充分发挥了海事司法在服务保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相信一定可以助力RCEP在江苏落地落实。感谢花院长接受本报的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