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法治日报》重点刊发南京海事法院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16项司法举措
发布时间:2022-04-06 浏览量:25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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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海事法院发布《关于服务保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质量实施的司法措施》及涉RCEP成员国海事典型案例,从强化法治保障理念、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完善司法服务机制三个方面提出16项具体司法举措,紧跟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委部署,全面推进海事司法对接RCEP高质量实施。

江苏是外贸大省、经济大省,近年来与RCEP成员国间的贸易往来呈高速增长态势。2021年,江苏与东盟进出口总额达到1146.7亿美元,与日本、韩国的贸易总额分别为840.9亿美元、674.7亿美元。

“货物贸易中超过90%系由海运完成,相应的纠纷亦呈现增长趋势。”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花玉军介绍说,妥善审理好每一起涉RCEP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各类海事纠纷高效审判、案结事了,将有效助力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推出系列创新性探索机制

据南京海事法院副院长杨昌顺介绍,该院从案件审理、机制创新、职能延伸、工作协同等方面突出海事司法服务保障RCEP实施的4条路径,强调在司法理念上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和一致性解释4项司法原则。

16项举措围绕7个重点领域,即有效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秩序、切实助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着力提升国际投资保障效能、强化中小企业司法保障、不断满足数字经济司法需求、积极打造船舶建造司法保护高地、依法促进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其中不仅包含新类型案件审理、裁判效能等,还包括前瞻性调研、前端预防、实质性化解争议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机制,不少举措都是在海事审判领域首次探索。

其中,海事审判中近年来涉及的进出口货物启运港退税、外贸集装箱中转集拼、沿海捎带、中欧班列陆海联运、多式联运“一单制”、无船承运人资格备案等国际物流变革引发的国际货物贸易新类型案件,以及涉区块链提单、数字货代、数字仓单等数字经济新类型案件,RCEP实施后与放宽市场准入、提升贸易便利化、创新监管模式相关的海事行政案件化解机制,都紧贴RCEP国际贸易特色。

16项举措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专业化审理、便利化审理、多元纠纷解决、协同联动、司法协助、涉外人才培养等6项具体工作机制。“江苏与日韩、东盟国家的贸易所涉运输多为中短途近洋运输,货物流转速度快,公正专业、便利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有利于海事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在南京海事法院化解纠纷。”杨昌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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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青年翻译小组培训

据了解,南京海事法院将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包括组建涉RCEP专业审判团队、建立外国法查明数据库、探索与RCEP其他成员国法院沟通协作机制等,致力于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海洋、懂贸易、懂航运”的海事审判队伍,培养业内领军人才。

树立中国海事法官好口碑

据了解,南京海事法院全面梳理履职两年多来受理的51件涉RCEP成员国案件,其中审结的36件案件涉及RCEP协定15个成员国中的10个,69.4%的案件系调撤结案,仅4件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绝大部分纠纷处理得到涉外当事人认可。

“江苏是造船大省,多年来无论是接单吨位还是下水吨位均为全国首位,且外贸业务占比较大。但国外买家一般出于对本国法或欧美发达国家法律的尊崇,或对我国法律、法治环境不了解,会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纠纷在伦敦或新加坡仲裁解决,排除我国法院管辖。”花玉军说,怎样破解困局,吸引外国当事人自愿在我国就近解决纠纷,是一直受到重点关注的问题。

以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6起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的大豆、大蒜热损案为例,承运货物当事人涉及法国、新加坡等国,立案受理时正值新冠疫情暴发,涉外送达难问题突出,承办法官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准许外国当事人的律师迟延提交授权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其间,法国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等待公证认证手续过程中,承办法官同步推进案件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各方达成共识,法国当事人最终接受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积极、主动、灵活的送达方式,极大提高了涉外案件审判效率,法官以公正、专业、敬业的形象和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赢得了外国当事人的信赖,展示了中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专业的良好形象。”杨昌顺说。

提升国际公信力人文关怀

南京海事法院发布的涉及RCEP成员国的6个典型案例,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运代理、海上保险等不同领域,虽然都是RCEP实施之前的案例,但与RCEP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海事纠纷具有一定相似性。

其中一起新加坡海峡海难事故保险分摊追偿案,系该院审理的首例债权止付和首例外国法查明案例。2015年9月4日,运载着16万吨铁矿石的“爱丽斯”轮在途经新加坡海峡附近时搁浅,经海难救助公司救助后脱险。购买方向中国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外方企业则向英国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并约定适用英国法。双方就保险赔偿纠纷于2020年3月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海商法、保险法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实务中对于海上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存在争议。”承办法官介绍说,通过外国法查明和及时下发到期债权止付裁定,促使当事人及时应诉与和解。

据花玉军介绍,为了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措施的质效,在审理涉RCEP案件过程中,需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原则,在理解、适用法律存在分歧时,应当尽量保持法律解释与条约含义的一致性,提高海事审判国际公信力。

2021年,南京海事法院与江苏省贸促会、省货代协会和江苏船东协会共同设立“国际航运物流一站式解纷中心”,目前已在化解涉RCEP海事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