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202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量:10080

南京海事法院2020年面向社会

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因审判工作需要,南京海事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管理方式

1、计划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5人。

2、所招聘的职位为聘用制书记员,所录用人员由招录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合同制管理。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3、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2020年应届毕业生;

4、计算机速录技能达到120字/分钟,正确率95%以上;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7、未与江苏各级法院签订《江苏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书》;

8、岗位人数:院本部执行岗位3人(限男性,办公地点在南京市鼓楼区;连云港法庭3人(办公地点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南通法庭3人(办公地点在南通市崇川区;泰州法庭3人(办公地点在泰州市海陵区;苏州法庭3人(非亚伟速录方式,办公地点在苏州市相城区

 

三、不得报考聘用制书记员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四、薪酬待遇

1、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工龄工资相结合的计薪方法。基本工资不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2倍;绩效工资以考核为依据,实行考核浮动制,考核合格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50%,考核良好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60%,考核优秀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65%;根据法院工作年限及计算机速录技能水平确定书记员岗位等级,按照初级、中级分别享受不低于200元∕月、500元∕月的岗位津贴。

2、聘用制书记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带薪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权利。

 

五、报名

1、报名方式: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网址:http://121.43.192.253:8053/),按照报名系统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上传电子图片。

2、报名时间:2020年8月5日18时至2020年8月19日18时。

3、资格审查:本院将于2020年 8月20日至 8月31日对报名人员进行报名条件资格审查和技能资格审查(技能资格审查视情进行,具体时间详见本院官方法院网站通知)。

 

六、考试

1、考试拟定于2020年9月上中旬进行,考试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考生密切关注本院官方网站。考试前,需要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考试资格。

2、考试分为专业理论考试、书记员技能考试和面试,分别占总分的40%、30%、30%。

3、专业理论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常识和文字表达能力,不指定参考用书;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书记员技能考试为计算机文字速录考试,速录方式不限(需要专业速录工具的请自备),速录考试的形式为听打,播放一段录音,时长为10分钟,语速为120字/分钟,根据记录速度和准确率评分。

4、笔试和计算机速录技能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并由本院组织面试。

5、面试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速录技能等级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时间、地点详见本院官方网站通知。

 

七、体检和考察

1、本院将根据考试以及面试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本院进行考察。

 

八、公示与录用

1、本院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在本院官方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监督电话等。

2、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本院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聘用制书记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蕾

联系电话:025-85359558、025-85359551

 

十、疫情防控要求

1、应聘人员报名时应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实名申领“苏康码”,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实名申领“防疫行程卡”,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苏康码”和“防疫行程卡”电子图片,“苏康码”和“防疫行程卡”均为“绿码”的考生方可报名。报名后应持续关注“苏康码”和“防疫行程卡”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苏康码”、“防疫行程卡”如转为“红码”或“黄码”的应聘人员应立即向本院报告。

2、应聘人员报名成功后,应每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进行健康申报,启动体温监测,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本院。

3、应聘人员通过线上资格初审后,在考试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需要现场验证“苏康码”、健康申报记录和“防疫行程卡”。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国(境)外旅居史以及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还应提供本人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不能提供证明者,视为资格复审不合格。资格复审合格的,方具备考试资格。

4、应聘人员报名后,应及时了解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新增病例动态变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信息可在国务院网站:http://bmfw.www.gov.cn/yqfxdjcx/index.html查询),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5、应聘人员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6、应聘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各环节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7、应聘人员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本公告,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相关事项提醒

1、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参考要求以及职位公告中的年龄、学历、其它条件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本院联系。

2、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在应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3、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南京海事法院政治部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