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废旧船舶买卖与拆解需要注意些什么?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量:13544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潘某与曹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从事废钢船买卖。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潘某)出具委托书,授权曹某购买废钢船等废旧物资。8月,侯某与曹某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将涉案船舶作为废钢船出售给曹某,价格80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为买方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如船舶相关证书失效由卖方负责,另约定涉案船舶所有权人与经营人的任何经济纠纷与买方无关,卖方须配合办理相关拆解手续。丰禾公司因没有船舶拆解资质,与有船舶拆解资质的港口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施工安全协议书》,进行涉案船舶拆解。

640.webp.jpg

另案中,李某等人与邮政银行关于涉案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案在某区法院调解结案。因抵押物涉案船舶被拆解,邮政银行以曹某、潘某、丰禾公司、港口公司等人为被告提起海事侵权诉讼。2018年12月,武汉海事法院判决曹某、潘某、丰禾公司、港口公司等人连带赔偿邮政银行因涉案船舶被拆解而导致的损失260万余元。

2019年12月,丰禾公司、曹某、潘某认为侯某在签订涉案《船舶交易合同》时存在隐瞒事实和欺诈行为,故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船舶交易合同》无效,判令侯某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269万余元。

法官说法:

1、涉案《船舶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涉案船舶的买卖经过了委托、转委托、再委托等多次委托,且买方未对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进行查证,支付的对价与船舶实际评估价格差距甚远,买卖双方的《船舶交易合同》存在明显恶意串通情形,故应属无效合同。

2、买卖废旧船需要注意什么?

(1)买方应通过船舶经纪人或者船舶中介公司索取船舶资料,了解交易船舶的基本情况;

(2)因船舶价值不菲,即使是废旧船买卖也应进行验船工作,聘请验船师进行船舶检验,并要求验船机构出具验船报告是必要的;

(3)为确保交易船舶无债务纠纷,买方应当在签署买卖合同前,要求卖方提供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以便查证船舶权利状况;

(4)买卖双方交接船前应将属于买主的设备、备件、物品等清点和约定清楚如何处理;交接船时,买方应选派1-2名船员随船,以便交接后的操控;若船舶因技术问题无法开行,还应提前考虑如何拖航或运至拆解厂;

(5)船舶不同于其他普通商品的重要地方在于船舶本身可能存在很多不为人知的限制权利。一般来说,买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前,一定要通过原来船舶的登记机关查清抵押权的设定情况。在船舶转让时,为避免后续纠纷,买方还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3、拆解船舶需要履行何种程序?

船舶拆解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根据《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权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4、船舶拆解需要注意什么?

船舶拆解必须由具有拆解资质的公司进行。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设置拆船厂、点进行废钢船拆解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5、非法出借拆解船舶资质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中,港口公司违法将自己的拆解场地租借给无资质的丰禾公司,根据《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船舶拆解地点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未经确定船舶拆解地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船舶拆解作业。《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10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否则,出借资质的公司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单位负责人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需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未查证船舶相关证书及权利状况,被告存在隐瞒涉案船舶具体事实的行为,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在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调解合意后,承办法官充分释明法理,深入分析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效力、拆解船舶程序等问题,最终,双方就相关款项的返还达成一致。被告返还原告在涉案船舶交易过程中的90000元获利款项,本案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