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南京海事法院精准调解 助力航运产业“六稳”“六保”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量:5438

近日,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庭在一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首次以向案外人出售涉案船舶,双方当事人分割购船款的方式,成功促成调解。

矛盾纠纷的产生

本案中,一边是船厂要求交船,另一边是船东坚决弃船,双方矛盾激烈,争执不下。经过多次庭审,合议庭查明,船东并非专门从事沿海、内河运输,而是针对其经营煤矿的开采量订购船舶,完成水上运输。

建造合同约定于2019年10月31日完成船舶及证书交接,但因种种原因,船厂迟迟不能交船,为及时完成煤矿运输,船东已另购他船,故船东提起本诉,以船厂延期交船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造船款,并赔偿迟延交船的损失。但是,案涉船舶已经按船东的订购要求建造完成,且检验合格,所有权登记在船厂名下,随时可以向船东交船,故船厂反诉要求船东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船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思路的形成

在摸清基本案情后,承办人认为本案虽然可以依法判决,但判决结果不可能令双方满意,不利于化解纠纷,反而会使矛盾升级。而相对于其他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涉案船舶已建造完成,船舶产权、船款支付等情况基本明晰,具备继续调解的基础。在做调解工作的过程中,船厂称其同时建造了6艘类似的船舶,其中一艘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而涉案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的造价才670万元。

经过深入调查和慎重评议,合议庭认为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内河航运经济渐渐复苏,沿海、内河船舶出售价格正处于一个上升期,如果现在能以较高价格出售船舶,再由双方当事人分割船款,则船东可收到已付造船款,船厂可拿到建造费用,案外人可即刻取得船舶,达到三方共赢的效果。而如果错过有利时机,继续审理、判决,不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在执行阶段船舶的市场行情将无法确定,船舶长期闲置也会造成价值贬损。因此,合议庭确定了出售涉案船舶,分割购船款的调解思路,并很快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双方均表示愿意尝试。

艰难的协商过程

在确定调解思路后,考虑到船东在宁波、船厂在镇江,与合议庭分处三地,为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调解效率,合议庭决定采用线上调解方式,沟通初步调解方案。

承办人一方面请船厂发挥熟知此类船舶建造和销售的优势,多方询价,另一方面就购船款分割主持调解。时隔不久,令人惊喜的好消息传来,一案外人愿意以730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船舶,比合同约定造价高出60万元。但是,双方当事人因多年积怨,损失过大,经多次洽谈,仍无法就购船款的分割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曾一度中断,但是合议庭没有放弃。

此后,承办人继续向当事人释法析理,鼓励双方抓住本次调解的良机。在与案外购船方的交涉的过程中,帮助船东将安装在船舶上的附加设备和为试航加入的柴油折价一并解决,尽力弥补损失,协助船厂一起核定购船协议,确保交易安全。最终,双方商定了购船款分割方案的全部细节。

购船协议签订一周后,案外人如期将购船款汇入法院专款专用的案款账户,双方当事人也来到法院,当面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年关将近之时,当事人收到了南京海事法院拔付的调解款,员工工资有了着落,企业明年生产计划也将得以顺利进行。

结   语

江苏是造船大省,造船完工量、新承订单量、手持订单量三大造船指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虽然相比货运代理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案件数量较少,但因其案件标的大、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适用法律复杂,所以较为棘手。此类案件直观地反映出造船企业的基本情况,是航运业是否繁荣的晴雨表。

在全球疫情影响持续扩散,国内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南京海事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努力为航运产业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用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航运经济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助力航运企业“六稳”“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