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我院将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的情况公示如下:
案号:(2025)苏72执1224号
原应领款人:本案申请人章荣楼
实际领款人:本案申请人章荣楼的妻子李启珍
领款金额:94754.69元
领款理由:因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章荣楼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指定其妻子李启珍为监护人,无独立收款账户,故申请执行人章荣楼的妻子李启珍代收本案执行款94754.69元。
联系人:刘辉 联系电话:025-85359665、025-85359635。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