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我院将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的情况公示如下:
案号:(2025)苏72执91号
原应领款人:张飞
实际领款人:张停飞
领款金额:4200元
领款理由:因申请执行人张飞(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507021317)已更改姓名为张停飞,现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本人新的身份信息及对应的收款账号,同意案款4200元发放至张停飞的银行账户。
联系电话:025-85359622、025-85359630。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