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一案例入选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25 浏览量:394

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聚焦船员权益保障这一民生重点,全力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展现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在6月25日“世界海员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南京海事法院一案例入选。

 

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明确船舶优先权消灭事由法定,强化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黄某某诉黎某某、林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高效+善意”快扣快解船舶,巧用“东方智慧”实质化解无实际连结点跨境海事纠纷

——某船舶管理公司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

案例三:

精准适用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合理分摊海上运输风险

——香港某航运公司与某油脂公司、某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

案例四:

厘清区际司法协助与破产边界,化解跨境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菲律宾某航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案例五:

深化“以保促调”机制优势,彰显海事纠纷解决“中国效率”

——香港某航运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与阿联酋某航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案例六:

适用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单边制裁,维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秩序

——香港某公司等诉新加坡某船务公司、某船务(中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厘清区际司法协助与破产边界,化解跨境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菲律宾某航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菲律宾某航运公司与南通某造船公司签订《船舶建造与销售合同》,委托南通某造船公司建造两艘3000吨的运输驳船。合同约定相关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船舶基本建造完工后,双方因船舶试航费用支付进度问题产生争议,菲律宾某航运公司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5年9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HKIAC/A24057号仲裁裁决:一、南通某造船公司与菲律宾某航运公司需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按照《船舶建造与销售合同》的约定完成运输驳船的试航、交船与结算等工作。二、南通某造船公司向菲律宾某航运公司立即支付延期交船违约金1165000美元等。裁决作出后,菲律宾某航运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南通某造船公司辩称:其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处于破产审查阶段,本案程序应中止;其签订合同时处于受欺诈状态,应理解为无行为能力,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执行标的不明确,仲裁裁决不具有可执行性。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审查属于区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具有独立程序价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不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中止审理的范围。即便被申请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保障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程序,有利于仲裁案件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也有利于及时确定被申请人的债务总额。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审查程序,也不同于执行实施程序,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仲裁裁决涉及行为给付和继续履行的内容,为保障仲裁裁决后续能够得到快速有效执行,裁决的可执行性应当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裁决主文要求双方进行“试航、交付”船舶均系通过特定行为给付即可完成的义务,双方仅需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即可确保裁决事项的执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造船总价以及仲裁裁决认定的已付款事实,能够确定未付款金额,仲裁裁决确定的“结算”义务也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本案亦不存在南通某造船公司抗辩的程序不当、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综上,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南京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的HKIAC/A24057号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纠纷涉及菲律宾矿产企业与我国造船企业。案件审理明确了认可仲裁裁决程序属于债权确认程序,而非财产强制执行程序,不因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中止,强调了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的独立程序价值。审查过程中,法院将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一并作为审查事项,减少后续执行实施障碍。本案的妥善处理,既体现了我国海事审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司法理念,也体现了我国海事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的一贯立场,对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地位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案号】(2025)苏72认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