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法院+海事部门”一揽子高效化解沉船引发的系列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194-513
关键词
民事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沉船打捞 损害责任 “法院+海事部门”联合化解
基本案情
某地沿江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某集团公司将工程的石料供应、运输和现场抛石等业务转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所属的A轮运输近千吨石块及挖掘机。A轮夜间航行中,在施工水域触碰护岸抛石进水沉没。由于A轮还存在挂靠情况,该起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多方主体,各方当事人对船舶打捞和后续船舶维修等费用的承担分歧较大,对纠纷的处理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千吨载货船舶沉没后如果不及时组织打捞,会给长江航运造成安全隐患,并且一旦燃油泄露,还将对江豚保护区的水体环境产生威胁。负责该起事故调查的海事部门为尽快消除航道潜在危险、高效化解纠纷,迅速与辖区法院联系,邀请法院共同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上述情况后,联合海事部门共同研究纠纷化解方案。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决定一体推进沉船打捞以及损害责任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制定强制打捞预案,为公共安全提供坚实保障。经过座谈论证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法院协助海事部门明确行政强制打捞的职权主体、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海事部门先行制定强制打捞沉船的工作预案,有效应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打捞义务的情形,为长江航道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鼓励开展自主打捞,避免后续一系列衍生纠纷。考虑到实际船东是个人,船舶沉没对其造成很大损失,已经没有能力打捞,在制定强制打捞预案的同时,法院与海事部门积极协调施工方某劳务公司先行打捞,并向其充分释明沉船对周围水体、航运安全和工程进度可能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委托运输的施工方可能面临的相关责任。经过多次协调,促成施工方同意支付打捞费进行自主打捞,避免强制打捞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后续纠纷。
三是督促实施整体打捞,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打捞过程中,考虑到沉船打捞方式对后续船舶维修费用有较大影响,海事部门督促打捞公司研究打捞方案,尽可能以对船体产生最小损害的方式进行打捞。最终,A轮被整体打捞出水,稍作维修后即可继续运营,最大限度减少了船方损失,也为化解损害责任纠纷争取了调解空间。
四是加强释法析理力度,促成纠纷一揽子实质化解。在沉船打捞后,法院和海事部门继续组织当事人围绕触碰事故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开展多轮调解。一方面,及时安抚船方当事人激动情绪,并从专业角度分析其在船舶航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对发生船舶触碰事故的影响;另一方面,向施工方某劳务公司释明,其安排运输的A轮不在施工许可作业船舶范围内,存在安全管理不当。在双方仍然僵持不下时,法院与海事部门关注到抢险过程中的一个细节,即船方第一时间将价值较高的挖掘机转移至救援船舶,避免了施工方更大的损失,于是进一步引导施工方充分认识并认可船方的应急抢险行为。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自让步,达成了一揽子和解协议,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处理结果
在法院和海事部门共同协调下,A轮在沉船后第24天即打捞出水;在沉船后第37天,船方与施工方达成和解协议,施工方某劳务公司向船方一次性支付货运费及经济补偿合计13万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0条、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5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条、第3条
解纷要旨
船舶碰撞、触碰等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别是沉船等特殊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带来人员伤亡、船舶受损、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后续影响,其中既有当事人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民事争议,也有对航道、水体安全等公共利益产生的潜在威胁。本起沉船纠纷化解过程中,海事部门立足职能,在事故责任认定、航运主体管理和督促合理打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协助海事部门制定强制打捞预案,并参与、指导纠纷化解,重点围绕法律适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责任。通过两部门密切配合,将水上交通事故紧急事态处理与民事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法院专业审判优势与海事部门的事故处理专长,第一时间消除公共安全风险隐患,避免后续一系列衍生纠纷,促使因沉船引发的系列纠纷实现一揽子化解,取得良好效果。
推荐部门:南京海事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南京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