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只雷霆,和解自有春风——南京海事法院以执行和解推动实质解纷
发布时间:2026-07-31 浏览量:756

执行工作既要手握法治利剑,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更要怀揣司法温情,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南京海事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执行和解作为实质解纷的重要抓手,主动靠前、精准施策,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点,以和解消对立、以履约平争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执行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喷漆作业酿悲剧 分期和解暖人心 

2025年5月,赵某与钱某约定,由钱某为赵某所属的某渔船打磨喷漆。钱某遂找到孙某、李某、周某、武某,五人共同对某渔船进行打磨喷漆。施工过程中,武某乘浮子筏对船舶外侧进行打磨时不慎落水溺亡。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武某对案涉事故所造成损失承担70%的责任,赵某对案涉事故所造成损失承担10%的责任,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各以案涉事故所造成损失的5%承担补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某的父母郑某、武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认真梳理案情,深入调查了解申请执行人诉求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一边是因意外痛失爱子的申请执行人郑某、武某某夫妇,一边是长期以打零工维持生计、无力一次性支付赔偿款的被执行人钱某等四人,各方皆有“苦”处。执行法官预估案涉赔偿款一次性执行完毕可能无法实现,如不能促成和解,案件最终会以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在经济乃至精神上都难以得到抚慰,被执行人则可能因为纳失、限消等影响生计,同时也背负思想包袱,于各方均无益处。执行法官遂多次沟通各方当事人,劝解当事人相互体谅对方立场和难处,寻求正确面对不幸事故和矛盾纠纷的解决之道。最终促成钱某等四名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分别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收到首批和解款合计3万余元,后续款项各被执行人有的按月偿还、有的按季度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了保障,同时避免了钱某等四名被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因不幸事故受损的各方当事人卸下“包袱”,走向新生活。

租船欠费引执行 活封船舶促双赢

2023年6月,连云港某船务公司与平潭某海洋工程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约定将连云港某船务公司所属的铭某轮租赁给平潭某海洋工程公司从事沙石运输作业。后双方因租金支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平潭某海洋工程公司应向连云港某船务公司支付租金及船舶占有费等共计500余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平潭某海洋工程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和解款,剩余款项迟迟未付,连云港某船务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查明该公司名下有一艘船舶正在广西北海某港口进行施工作业。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船舶登记机关送达文书、实施查封,同时向船舶施工所在地的海事主管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不予办理该船舶的离港手续。采取系列措施后,被执行人平潭某海洋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即主动联系法官,表示其公司并非有意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确实是经营出现困难,很多项目工程款没有收回,希望法官沟通申请执行人宽限还款时间。同时表示,已被法院查封的船舶在北海的施工即将结束,下一个项目要去海南,如果不能按期赶到,公司将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愿意筹集资金先偿还一部分,请求法院不要对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了解到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后,执行法官遂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耐心解释,晓以利弊,船舶被扣押后不仅无法继续营利反而会产生停靠费、看管费等支出,而船舶拍卖款的分配还可能涉及其他债权主体,且若该船舶无法赶往下一个项目地造成新的违约,平潭某海洋工程公司就会彻底“陷入泥潭”,偿债能力将严重受损。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完成部分款项后,在保留船舶查封措施基础上,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船舶离港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得以更快收到了部分真金白银的清偿,被执行人也从困境中觅得生机,维持经营以清偿后续债务。

小微企业遇困境 协商让利续经营

2025年8月,某科技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协议,某科技公司接受某物流公司委托,为其办理国际物流服务事宜。后因某物流公司拖欠款项,某科技公司以某物流公司、刘某(担保人)为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某物流公司、刘某应向某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50万元。后某物流公司、刘某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查阅卷宗并查询关联案件,查明某科技公司、某物流公司均系小微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某物流公司除本案外无其他作为被告和被执行人的案件,初步判断该案具备督促履行和执行和解的可能。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刘某系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与刘某谈话沟通,其表示公司作为小微企业自身规模小,现金流不多,之前系因资金周转困难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近期将有一笔经营收入进账,同时愿意设法筹集更多资金一并偿还申请执行人,希望尽快补救此事以维护企业信誉和良好形象。执行法官遂从加快债权实现效率、缓解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困境、重塑双方友好交易关系等角度,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推动和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以47万余元一次性了结纠纷,执行和解达成后某物流公司在3日内即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企业轻装上阵回归正常经营。

三起案件、三种场景,执行法官坚持刚性底线不松、柔性善意不减,用沟通代替对抗、以履约避免强制,充分发挥了执行和解在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方面的功能价值,让被执行人得以继续获取劳动或经营收入、逐步清偿债权,让申请执行人得以快速实现部分真金白银胜诉权益并有相应保障,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南京海事法院将坚持依法规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把执行和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切实落实活封活扣、分期履行等柔性执行举措,以执行和解筑牢实质解纷“最后一公里”,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