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物返还到金钱给付 看海事执行法官如何以“变”促“和”
发布时间:2026-08-11 浏览量:775

收鲜船作为重要的渔业辅助船舶,赶赴作业渔场接收捕捞渔船渔获,依托冷藏、冰鲜设施锁存海鲜,集中运回港口分流上市。它省去捕捞船频繁返航的损耗,延长海上作业时长,降低渔货变质损耗,保障海产新鲜度。实践中,为提高装卸效率、便于及时修复网具,部分收鲜船会在履行报批手续后依规加装船用吊车。当“捆绑”为一体的收鲜船和吊车需要“分家”,能否简单切割了之?看海事执行法官如何以“变”促“和”、物尽其用、变“废”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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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秦某作为出租人、杨某作为承租人签订船舶租赁协议,秦某将其所有的苏赣渔运xx号收鲜船出租给杨某使用。合同签订后,秦某应杨某的要求在船上加装了一台吊车。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租金、违约责任、船用吊车等产生争议诉至南京海事法院,根据判决,杨某和秦某互负金钱给付义务,款项冲抵后杨某还需向秦某支付18627元;判决还明确,秦某在收到杨某给付的款项后应返还吊车。判决生效后,杨某付清了相关款项,但秦某未返还吊车,杨某遂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怀疑”到“证实”:案件的破僵之始

立案执行后,秦某为方便杨某取回船上的吊车,主动将船舶开到杨某居住地附近的船舶停靠点。但杨某查看后怀疑船上的吊车不是当初所安装的,表示不能直接接收该吊车。为打消当事人顾虑,执行法官奔赴江苏渔船检验局连云港分局,调取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在案涉船舶上加装吊车时备案的产品证书。后至船舶停靠地,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现场勘验核实,该船上所装的ZT船用起重机产品编号与产品证书上的编号完全一致,杨某确认该吊车确系生效判决认定的2024年加装的那台吊车。执行法官还要求秦某现场启动船舶并测试吊车功能,经测试,双方当事人确认吊车可正常使用。

费用风险负担不明 拆解交付方案受阻

物的交付执行案件的常规思路,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交付义务。吊车及现状既已确认无误,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将吊车返还申请执行人。而吊车和船体实现物理分离,必须进行专业的拆解及切割,需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会耗费一定工期,切割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船体和吊车造成损坏,也有安全事故风险。执行法官询问双方关于案件执行的具体意见,秦某表示迫切希望杨某把吊车拆走、了结官司,其船舶还要继续投入经营;而杨某表示生效判决确定的相关费用其已经付清,秦某应将吊车完好无损地交还自己。同时双方均表示,切割吊车确实风险比较大,宁可负担拆除费用,也不愿自己来找施工人员。现场再度陷入僵局。

从“原物返还”到“金钱给付”:让资产发挥最大价值

双方就拆解交付方案不能协商一致,执行法官考虑是否可以变通执行方式,遂继续询问申请执行人杨某取回吊车后的下一步打算。杨某称,该吊车对于收鲜船来说确实可以提供较大的装卸及维修等便利作用,当初亦为此投入了资金,准备取回后进行二次售卖变现,但目前并未找到合适的买家。执行法官确认杨某主要诉求还是想把曾经对吊车的投入以金钱方式“回本”。

执行法官于是主动替当事人算了一笔账:船用吊车的拆除应依规申报临时检验,获批后方能拆除,需要耗费工期、产生新的费用、衍生新的风险,且杨某现下未找到吊车的合适买家,如后续不能顺利出售,吊车只能作为废品处理,价值将大打折扣。而目前吊车可正常使用,且确实能为收鲜船作业提供便利,吊车拆除后,秦某若后期想新装吊车还需投入新的购置成本、耗费新的报备、检验、审批等时间成本等,建议双方考虑可否让吊车继续留在苏赣渔运xx号船上使用,变更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当执行法官将上述“算账”过程一一清晰地摆在当事人面前,吊车拆除和不拆除的利弊了然,双方豁然开朗。随即,执行法官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提出“金钱替代”的思路,引导双方协商变更履行方式,即由秦某向杨某支付2万元取得该吊车并留在船上继续使用,杨某放弃对返还吊车的主张。对此,双方一致表示同意!秦某当场向杨某支付了2万元,吊车无需拆除,案件执行完毕。

不久,苏赣渔运xx号船将带着它的“装卸搭子”船用吊车,往返于渔场和港口间,继续担当守护海鲜供给品质的使命。从“原物返还”到“金钱给付”,执行方式的“变”,既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又让涉案的资产“活”起来,使陷入僵局的矛盾“和”起来,背后是海事执行法官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反复权衡,既打开了法结,也解开了心结。双方当事人近2年的涉船矛盾纠纷,在立案执行后10天即得以彻底了结,这是海事执行法官在海事涉船执行中精准落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让执行既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