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相同,一份是“判决书”,一份是“调解书”。这不是笔误,而是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为一起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实质化解的“定制化”方案。
事情要从2022年8月说起。某纸业公司与中某物流四川公司约定将一台烘缸设备,经水陆联运,从苏州工厂运输至淄博工厂。烘缸属于造纸关键精密部件,对运输条件要求极高。可设备启运后仅两天,即随船沉海。经公估公司评估,该烘缸设备税前价值约500余万元。

损失由谁承担、向谁追偿?按照常规流程,货主可直接向签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损失。但问题就在于,这单业务已经被六层转委托,多家企业分段承接水陆运输业务,形成一条冗长复杂的运输责任链。沉船事故发生后,责任各方展开了一场逐级追偿。
为及时止损,货主与上游三家物流企业先行达成赔付协议,由某物流公司先行垫付全部货损款项,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依法向下游责任主体追偿。但在链条末端,某代理公司、某船务公司及其船舶承保保险公司对赔付责任各执一词,多方协商始终无法破局。2024年12月,原告某物流公司正式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追偿剩余360余万元损失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办案团队拨开纷繁的交易关系,看清案件的现实困境。“某代理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作为契约承运人,没有自有船舶,仅开展业务对接中转。”承办法官董士玲说道,“某船务公司是实际承运人,主要资产就是案涉船舶,船舶沉没后公司未再实际经营,已经没有赔偿能力。整场纠纷的赔付重心实际落在保险公司身上。”
案件审理阶段,某船务公司又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这是海商法针对海上高风险特点设立的制度,将船方赔偿限定在法定额度内,兼顾航运行业发展与受害方权益。经测算,本案基金限额300余万元,但还不足以覆盖原告诉求金额。

面对层级转包链条、失去偿付能力的承运船企、僵持不下的保险分歧、小微企业的生产再经营,考虑到若遵循传统诉讼流程,案件有可能陷入漫长的连环追偿:某物流公司诉请某代理公司、代理公司追偿某船务公司、船务公司再理赔保险机构。一案衍生多案,当事人陷入诉累。承办法官决定推动各方开展“一揽子”调解,力争一次性实质化解争议。
开庭前,法官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沟通磋商,逐一对接释法、逐项核算金额。结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科学拆分赔付责任,明确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损失,差额部分由某代理公司补足。
调解推进过程中,某代理公司却提出异议,主张自身不具备水路运输资质、案涉合同存在效力瑕疵,且原告未尽资质审查义务,双方均有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差额赔款。
对此,法官精准厘清逻辑关系:“某代理公司的缔约过失,与海上沉船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此次设备损毁源于海上航行风险,并非合同违规操作导致,赔付责任清晰、过错界定明确。”专业透彻的法理阐释,彻底打消当事人争议疑虑,某代理公司认可赔付方案。与此同时,某船务公司及保险公司亦意识到,纠纷拖延将持续孳生利息、抬高赔付成本,认可一次性化解纠纷。
就在全盘调解即将落地之际,保险公司因内部审批及经营考量,最终放弃调解意愿,申请由法院依法裁判。但某代理公司认可赔付方案,希望尽早解决诉讼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院随即调整处置思路,决定采取“先行部分调解+核心争议判决”的梯次处理。最终,原告某物流公司与某代理公司 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两天内,35万元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法院先行出具调解书。企业终于卸下诉讼包袱,专心投入生产再经营。
无争议部分快速办结之后,案件争议有效“瘦身”。进入庭审环节,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应当遵循传统流程,先由船务公司赔付,再由船务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原告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同时提出应当在海事责任限额之内再扣除10%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法院立足立法本意、结合案件特殊事实,逐一回应争议、明确裁判规则。“本案实际承运人已无赔付能力,全部赔偿依托保险基金兜底,损失金额、责任划分均已查明。固守逐级追偿模式,只会徒增司法成本、加重企业诉累。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确定、权益明晰的情形下,受损方有权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董士玲解释道。

免赔额是另一争议焦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法律给予航运行业的风险保护底线。免赔额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抵扣,不可以在法定责任限额之内再次扣减。在限额基础上二次减免赔付,不符合制度设立初衷,抗辩不予采纳。”
南京海事法院依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船务公司足额赔付剩余损失及利息,保险公司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判决生效后,涉案海事赔偿责任基金全部足额兑付到位,当事人数百万财产损失得以基本弥补,这场链条繁杂、争议交织的海运纠纷圆满落幕。
当前,海上货物运输多层转包现象依然存在,由此引发权责分散、纠纷连锁爆发等现实问题。该案通过柔性调解为小微企业减负,刚性裁判厘清司法规则,护航港航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后续类案提供指引。今年以来,南京海事法院依法审理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等纠纷案件286件,全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为加快建设海洋强省注入海事司法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