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72民初12号之一】江苏捷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爱康地板有限公司、孙建国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04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浏览量:5491

南 京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12号之一

 

原告:江苏捷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典雅商业广场1幢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88443194P。

法定代表人:丁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府翀,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匡道林,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爱康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工业园区梅巷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PTLM8E。

法定代表人:张晓婷,执行董事。

被告:孙建国,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捷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爱康地板有限公司、孙建国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捷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捷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62元,合计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佳

 

 

 

二○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伟

书 记 员  汪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