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裁定设立履职以来首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发布时间:2021-02-01 浏览量:5904

近日,南京海事法院圆满审结履职以来首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鼎衡公司因其所属“鼎衡18”轮碰撞事故引起的非人身伤亡损失,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南京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等法定程序,经审查认定新东吴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裁定准许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上诉期届满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申请人在裁定生效后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南京海事法院裁定设立履职以来首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020年7月27日,鼎衡公司所属化学品船“鼎衡18”轮在长江水道FB6红浮处与泰东公司所属干货船“泰东货5588”轮发生碰撞,造成“泰东货5588”轮翻扣,船载货物沉没。鼎衡公司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有关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交通部海事赔偿限额决定,申请按照一般海事赔偿限额的50%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利害关系人新东吴公司认为“鼎衡18”轮取得了国际海事组织(IMO)编号和中国船级社(CCS)入级证书,因此不属于从事我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海事赔偿限额不能按照交通部海事赔偿限额决定确定。

南京海事法院裁定设立履职以来首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经查,“鼎衡18”轮,总吨2254,取得CCS入级证书及IMO号。鼎衡公司系“鼎衡18”轮光船租赁人,取得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和国内沿海省际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6号指导案例业已明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我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但是本案事故发生时,“鼎衡18”轮系空载状态,无法简单判明航次性质。

为此,合议庭从碰撞事故发生前一个航次执行情况、完成该航次后的接货计划、事故处理完毕后所执行航次情况三方面着手,进一步查明:2020年7月25日,“鼎衡18”轮V2028航次由惠州港运载苯乙烯到达上海漕泾港卸货;在完成V2028航次前,鼎衡公司已于2020年7月16日订立了航次租船合同,拟于2020年7月27日0000时至2020年7月29日2400时至泰兴阿贝尔码头装载2900吨苯乙烯运往惠州欧德码头;碰撞事故处理完毕后,“鼎衡18”轮V2029航次由泰州港装载一批苯乙烯驶往惠州港。因此,“鼎衡18”轮于2020年7月27日在长江水道发生碰撞的时间、位置,符合其自上海漕泾港卸货后空载驶往泰州港接货并计划运至惠州港的既定路线,应当认定“鼎衡18”轮系从事我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并按照一般海事赔偿限额的50%计算基金数额。

南京海事法院裁定设立履职以来首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据此,南京海事法院裁定准许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并根据法定计算公式确定基金的数额为229,959计算单位(SDR)及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南京海事法院高度重视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工作,分管院长担任本案审判长。在办理本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中,审判人员展现出专业的审判能力和敬业的工作作风,在与代理律师的交流中解答了诸多程序上的盲点和疑惑,赢得了当事人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