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实质性化解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获当事人赞誉
发布时间:2021-02-03 浏览量:5495

近日,潜江市某有限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庭赠送“维护人民利益 彰显司法公正”锦旗,表达对海商庭法官审判、调解工作的肯定和赞许。

2020年5月25日,海商庭收到一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船东向船厂定制一艘2500吨双底双壳内河油化船,因船厂延期207天交船,船东诉至法院,要求船厂支付违约金207万。船厂辩称,延期交船是因为船东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了多项变更,特别是将船身加长5.2米,且因船厂法定代表人与船东亲戚是多年的老朋友,故允许船东在未结清船款的情况下,取走各项船舶证书并将船开走。随后,船厂反诉船东要求其支付剩余造船款181万余元。

承办法官组织质证后认为,本案船舶交易过程存在大量不规范行为,为降低诉讼成本,建议当事人调解。然而双方分歧较大,情绪激动,调解程序一度无法进行。此后,船厂提出鉴定申请,要求鉴定涉案船舶送审图、完工图、最终建造船舶现状之间的变更内容、变更所需工期及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价格等内容。经初步沟通,鉴定机构预估鉴定费用为60万元。船厂听闻立刻表示鉴定费用太高,疫情期间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无法预交鉴定费用。

承办法官意识到,虽然为查明案情,鉴定势在必行,但是,如果坚持鉴定,高昂的鉴定费用、烦琐的鉴定事项、过长的鉴定周期、难以预测的鉴定结果必将使案件的审理异常艰难,判决也不可能令双方当事人满意,甚至会激化矛盾。不如以此为契机,再次启动调解程序。2021年1月12日下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迫切地来到法院参与调解,而承办法官却采取了“分批调解”。先邀请双方当事人进入调解室,在探明当事人内心想法,了解到案件牵涉到当事人和案外人之间多方亲情、友情后,再邀请双方诉讼代理人进入调解室,厘清举证责任,剖析利弊,最后对所有到场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断缩小差距,终于在当日下午6点多促成和解,船东同意向船厂支付80万元,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支付调解款项。

这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妥善化解,是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庭以柔性司法的方式,灵活化解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又一次生动实践。海商庭通过认真梳理我院履职以来受理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并研读相关法律法规、案例、论文,发现此类纠纷不仅标的较大、类型多样、法律适用难点多,而且形成原因复杂、矛盾激烈、强行判决不一定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研判之外,海商庭还积极运用特殊的调解策略,以息诉止纷为目标,实质性化解造船企业经济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认识一下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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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崔宵焰,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庭一级法官,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曾办理的“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被评为2018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擎天科技公司被离职员工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被评为南京法院2019年度十大优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