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 | 善意文明促和解 灵活扣船保畅通
发布时间:2022-08-24 浏览量:6558

江苏航运经济发达,从事水路运输民营企业众多,船舶扣押作为海事法院专属的司法措施,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张某与徐某、宿迁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390余万元。宿城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一艘337总吨的“江苏推XXX”船舶,遂委托南京海事法院扣押并拍卖该船舶。

接受委托后,执行法官通过船舶执行查控系统查得该船系内河顶推船,目前正沿京杭大运河徐州段南下,从航行轨迹分析看,该船大概率会进入长江。顶推船多以顶推多艘无自航能力驳船组成船队运输,船队驶入长江后,若对顶推船进行扣押,则会造成驳船滞留长江的安全隐患。考虑到大运河水流平缓、船舶较少、锚泊条件好,合议庭讨论后决定,在顶推船驶入长江前实施扣押。

当发现船舶AIS信号已通过邵伯船闸后,执行法官立即赶赴扬州实施扣押。在实施扣押时,船长表示该船顶推的3艘重载焦炭驳船所载货物系电厂急用,若此时扣押船舶,运输公司将损失巨大,也会影响电煤供应。一边是焦急等待扣押船舶的申请人,一边是船舶扣押后无法如期交货的运输公司和电煤不能及时运抵所产生的影响。合议庭决定船队先行航行至目的港卸货,卸货后再扣押顶推船。

船舶航行至目的港途中,法官了解到运输公司经营暂时出现困难,船舶继续营运可以逐步偿还借款,在向双方电话分析扣船影响后,双方表示有和解意向。后船舶如期靠泊码头卸货,经多回合协调双方于当天达成了和解方案,执行法官经与宿城法院法官沟通后及时作出解除船舶扣押文书。

在本案中,涉案船舶重载运往电厂的焦炭,如简单一扣了之,势必会影响电厂正常电煤供应、引发航运企业逾期交货违约风险,船舶扣押停运也不利于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南京海事法院综合权衡、灵活运用船舶扣押措施,准许船舶完成本航次运输,船载电煤得以如期交付,同时积极协调促成双方和解、及时解除船舶扣押,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维护疫情防控下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作出了海事司法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