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家单位,共商海事行政争议化解
发布时间:2023-04-11 浏览量: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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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确定海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海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认识,研析《纪要》施行以来的经验做法及相关法律与实务问题,4月7日,南京海事法院召开海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问题调研座谈会,邀请省法院以及16家海事行政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等二十余人,共话海事行政争议化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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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昌顺介绍了南京海事法院工作情况,并对与会单位及代表的到来表示欢迎与感谢。

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庭介绍了海事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对《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各单位依次就贯彻落实《纪要》的经验做法及相关法律与实务问题展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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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介绍了近三年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情况,并围绕申请法院非诉强制执行、协助法院扣押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化解、水域行政管理交叉等问题展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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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围绕交通运输部门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分工、《纪要》中有关港口管辖问题、地方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问题,以及生态多样性保护区执法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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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公安南京、镇江、苏州、南通分局介绍了采用非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的经验做法,并就长航公安与地方水上公安界限、水域执法与陆域执法的管辖法院区分等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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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渔船检验局围绕水行政管辖范围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关系、《纪要》第五条第(三)款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及提升渔船检验工作能力水平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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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江苏海警局、省司法厅、长江南京航道局、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单位分别围绕边检行政行为与《纪要》中海事行政行为的关系、如何贯彻落实《海警法》、如何进一步出台《纪要》的具体指导说明文件、长江航道局与长江航务管理局的职权关系,以及船级社的检验发证行为性质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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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动交流环节,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刘军围绕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管辖权冲突、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诉性、申请法院非诉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合法性、海域使用权续期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释法,并从司法审判角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会上,各单位分享了践行“海上枫桥经验”等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具体做法,聚焦“三无”船舶整治展开讨论,并从推动一站式解纷平台建设、完善非诉强制执行体系、增强执法司法环节联动等方面提出了务实有效的意见建议。各单位一致认为,此次座谈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将依托协作平台进一步强化合作,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妥善化解。

下一步,南京海事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纪要》,进一步深化与海事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梳理会议交流问题,及时向参会单位反馈,提升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工作质量效能,共同提高海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能力水平,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海事司法执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