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入选!江苏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3-07-04 浏览量:6933


近日,省法院发布江苏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南京海事法院1件案例入选。


祁某某诉某县资规局代履行费用行政处理案

 

【裁判要旨】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基本案情】


20186月,因祁某某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用海期限届满,原某县海洋与渔业局发布公告,对该海域使用权证书依规予以注销。因祁某某在其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未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某县资规局先后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要求祁某某限期拆除其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祁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某县资规局遂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并委托第三方实施了拆除行为。其后,某县资规局作出《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要求祁某某支付代履行费用。祁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某县资规局对其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负有监管职责。某县资规局责令祁某某限期拆除其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祁某某逾期拒不拆除,某县资规局委托第三方代履行的行为,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其作出的关于追缴代履行费用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案涉代履行费用数额经某工程项目咨询管理公司结算审核,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拆除施工单位盖章的费用明细表、工程结算审定单等证明,可以认定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南京海事法院遂判决驳回祁某某的诉讼请求。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非法占海、围海、填海是我国近海生态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国家环保部门明令“退渔还湿”,且案涉海域位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祁某某在其海域使用权终止后仍非法占用海域,不仅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也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祁某某负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限期治理等义务。《海域使用管理法》亦对原海域使用权人在其海域使用权终止后、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原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缴代履行费用,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拆除义务,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提供有力司法支持,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


合议庭:王天红、蔡甜、桑罗婷

法官助理:姜翠萍

书记员:朱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