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集萃 | 海事司法现代化的展望与未来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量:3842

11月4日,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南京召开。会议围绕“《海商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协调”和“海事司法现代化的展望与未来”两个专题展开研讨,现将专题研讨发言摘编如下:

 

专题二:海事司法现代化的展望与未来

 

微信图片_20231108084958.jpg.jpg


专题二由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小清主持。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郑睿,南京海事法院执行局局长王蕴,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何海军受邀与谈。

 

01 关于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港产城融合发展的调研

 

微信图片_20231108085026.jpg.jpg


张颉

天津海事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三级高级法官

 

随着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海事司法作为海洋强国战略重要软实力的作用更加凸显。如何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推动高质量发展;如何坚持问题导向,为港产城融合发展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海事法院提出的新要求。在广泛收集典型案例,系统总结涉港产城融合发展案件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依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以及为港产城融合发展提供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举措及对策思考。

 

02 海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微信图片_20231108085031.jpg.jpg


郭峰

南京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海事调解制度自问世以来,历经了形成、淡化和发展多个阶段,是否应当保留该制度也多有讨论。当前,在“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总体要求下,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时代背景下,海事调解制度绽放出崭新的生命活力,尤其在江苏,江苏海事局和南京海事法院共同设立运行了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建议进一步扩大调解范围,夯实调解基础,加强调解保障。

 

03“海上枫桥经验”视域下涉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路探析——以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司法实践为样本

 

微信图片_20231108085034.jpg.jpg


李冠颖

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一级法官

 

报告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为背景,结合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三年来在涉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的司法实践,指出聚焦渔民群体,靠前预防化解在渔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人身及财产类纠纷是高质量海事司法供给和高效诉源治理的应有之义。报告建议从坚持政治引领,构建党委领导的组织体系;坚持协同配合,完善多元解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正向激励,提升各方主体工作效能;坚持能动司法,发挥诉源治理生力作用;坚持科技赋能,夯实便民解纷新成效五个方面入手,打造更高效、更便捷、更务实的涉渔纠纷多元解纷格局,努力绘就“海上枫景”。

 

04 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所有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进路——以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为切入点

 

微信图片_20231108085038.jpg.jpg


惠林

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庭四级高级法官

 

报告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类型及立法现状,从适用最广的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业务入手,分析船舶所有人面临的风险,如所有权未进行变更登记、高值低卖情形下融资租赁关系认定困难;承租人擅自处分船舶;基于船舶所有人身份依法应承担的沉船强制打捞义务及油污损害责任;他人享有的优先权留置权对所有权的冲击。报告建议可以通过健全船舶融资租赁制度和登记制度、完善租前租后管理、设立履约担保、鼓励保险参与等方式探寻合适的风险防范路径,避免船舶所有人不必要的风险,以保持金融主体进入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热情,促进航运金融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05 多式联运单据物权凭证功能的实现

 

微信图片_20231108085044.jpg.jpg


李欣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

 

多式联运单据物权凭证功能即为单据持有人对单据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多式联运单据仅具有合同证明和收据功能,实现多式联运单据物权凭证功能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参与人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预期行为后果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最新“一单制”“一箱制”意见的精神。至于如何实现多式联运单据物权凭证功能,可从商业、立法和司法层面推动。在商业和司法层面实现习惯法的建立后,立法推进便能够逐渐成为现实。

 

06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机制研究——以202篇判决书为研究样本

 

微信图片_20231108085049.jpg.jpg


赵永刚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

 

近年来,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案件逐渐增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尤为突出。尽管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了全面依据鉴定报告、适当调整鉴定报告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三种方法,但仍面临诸如赔偿范围难以确定、鉴定结果难以量化、鉴定机构管理不力、鉴定意见缺乏审查以及法官裁量权恣意等困境。为破解上述困境,可通过立法明确赔偿范围、强化鉴定结果的量化、健全鉴定程序管理以及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作用等举措加以完善。

 

07 自主航行船舶何以影响海商法?——以民事责任的成立为中心

 

微信图片_20231108085052.jpg.jpg


孙思琪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自主航行船舶对于海商法的影响,集中体现在船舶的操作层面及其关联事项,特别是原本操作船舶的船长和船员逐步转换为岸上的远程操作中心,甚至由人工智能取代而产生的变化。民事法律的运作最终是为确定民事责任,因而自主航行船舶对于海商法的影响,最终也反映在民事责任的各项成立要件,包括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等方面。只有首先明确了自主航行船舶对于海商法产生影响的原因,才有可能真正厘清此种影响具体体现在何处。

 

08 海事法院适用《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的展望

 

微信图片_20231108085055.jpg.jpg


易波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法院一直高度关注和重视公约,从北京草案的形成到草案公约化的推动进程,一直是全程参与,积极分享中国海事司法的实践经验。中国的船舶司法出售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即专门管辖、科技赋能以及平等保护。公约生效后,海事法院适用公约,将会面临司法出售通知、司法出售证书、缔约国的公共政策等一系列问题。建议考虑在存放处设立各国主要船舶登记机关的联系方式以供大家共享,此外,建议公约生效后可以畅通掌握和看好公约实施和适用情况的渠道。

 

郑睿点评

 

孙思琪教授对国际上该领域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整理和总结,可以作为中文世界关于自主航行船舶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文献。其中提到的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产品责任等和自主航行船舶相关法律问题的关联颇具前瞻性,为我们在未来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搭建了一个框架并指明了方向。

 

张颉法官基于“港产城融合发展理念”,从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角度出发,详细梳理了涉港产城融合发展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分析了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了风险防范建议,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从统计数据还可以看出,与其他海事法院相比,天津海事法院的特色之一在于船舶融资租赁案件受理数量多。加强该领域法律问题研究应是天津海事法院特色化发展的重要方向。

 

多式联运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应有功能也逐渐成为多式联运法律热点问题之一。李欣宁法官的论文从商业、立法和司法三个层面分析了实现多式联运单据物权凭证功能的可行路径,思路清晰、论证充分。不过,“物权凭证”是一个舶来法律术语,并未被我国法律直接使用。直接在法律中明确“物权凭证”的应有效力,而非简单使用该术语,可能是一个更贴合我国立法实际情况的做法。

 

王蕴点评

 

郭峰局长关于海事调解制度的研究,从五个方面全景式为我们展示了海事调解制度的前世和今生,让我们对海事调解制度有了全面的了解,文章结构严谨科学,论据论证合理有力。我认为,关于海事调解制度的存废问题,在全国上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特别是总书记提出“把非诉讼纠纷性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背景下,该问题争迎刃而解。此外,有几个问题值得深入考虑,一是海事调解的纠纷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二是海事管理机构可进一步发挥在“抓前端治未病”的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及时回访和普法宣传工作中的天然优势,三是强化数字赋能,推动一站式解纷中心及站点迭代升级,四是加强联动,要充分发挥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机制作用,合力化解海事纠纷。

 

李冠颖法官以连云港法庭三年来司法实践为考察样本,对涉渔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路径进行了探讨,该研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也是对“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江苏实践”工作要求的再思考与再探索。个人建议,在目前市场化信息化时代,船员流动性大,渔船大型化远海离岸作业,如何实现“小事不下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化解在现场”,可以做进一步研究分析。此外,如何将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船员权益保护中心和地方综治中心形成合力,把解纷的各主体、制度、程序以及效力衔接起来,真正落实法护海江河多元解纷工作要求和目标,值得深入考虑和研究。

 

易波教授对《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作了全面的介绍,特别是对海事法院适用公约出现的诸如关于司法出售通知主体、司法出售证书效力以及违反缔约国公共政策的限定等问题作了论述,论证详实到位。易教授最后还提出了具体的实践操作建议,为海事法院适用公约提供了指引:一是可以考虑在存放处设立各国主要船舶登记机关的联系方式,以供大家共享;二是公约生效后可以让大家畅通掌握和看到公约实施和适用情况的渠道。南京海事法院也有不少法官多次参与公约的研讨以及今年9月5日的签约仪式。公约凝聚了丰富的中国元素和中国海商人的智慧,该公约的开放签署,标志着中国造国际航运治理方面的话语权与日俱增。

 

何海军点评

 

关于赵永刚法官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机制研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仅是理念问题,也是技术问题。主要体现在赔偿范围和鉴定标准的确定,需要通过海事司法现代化来实现。赵法官提出了很好的路径,即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明确赔偿范围、完善鉴定标准、加强鉴定机构管理和鉴定意见审查解决。

 

关于惠林法官对于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所有人的风险及防范研究,船舶融资租赁,尤其是售后回租风险最大,通常是做不了抵押融资,才考虑售后回租。惠法官建议通过完善登记制度,加强租前租后管理,以及通过履约担保、鼓励保险解决上述风险,是一篇实务性很强的文章。另外,直租业务中船舶建造合同转让时,到底是概括转让还是权利转让,在英国法下有明确的区分,涉及金租机构和承租人的买方身份识别和责任承担,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