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集萃 | 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主旨报告综述
发布时间:2025-10-20 浏览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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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南京召开,会议主题为“推动海事法治与海洋产业融合,助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主旨报告由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丁淑琼主持。现将主旨报告发言摘编如下:


01 《海商法》修改中的船货双方期待与立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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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北平(上海海事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海商法》修法过程中,交通运输部、司法部以及全国人大对于船方与货方的航运实践及利益考量付出了艰辛的努力。船货双方在海上运输合同一章中,围绕迟延交货应以收货地抑或交货地价格计算赔偿金额、未签发提单情形下托运人、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中途停运权项下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合同变更产生的履约成本,无人提货时的费用承担主体及条件,开航前解除合同后已签发提单的处置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建议。在租船合同一章,船货双方围绕航次租船合同的体例安排、出租人过错的界定,未履行48 小时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未付租金情况下留置权涉及的财产范围同样提出了修法意见。我们注意到,立法机关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并充分研判吸收来自行业和高校的意见,在船货双方利益平衡过程中,充分关注中国企业的成本控制,以保证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02 海事临时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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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新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仲裁研究院名誉院长)

新修订的《仲裁法》第82条确定了包括涉外海事纠纷在内的特别仲裁制度。对于这种混合型创新,应当从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方面判断是否具有“涉外性”。临时仲裁的开展需要从“组庭僵局”破解、“临时措施”衔接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并通过对仲裁地和法律适用原则的确定,增强涉外海事主体采用临时仲裁并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的信心,促进中国涉外仲裁的发展。

 

03 打造江苏“法治引擎” 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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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经济已跃升至国家治理层面,成为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江苏是全国唯一同时拥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围绕江苏海事审判如何融入、参与、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牢记国之大者,筑牢安全底线,坚持开发保护并重,依法妥善处理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第一案等各类海事海商纠纷,服务船舶海工制造等相关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奋楫争先,逐梦前行,我们将以习近平总书记的“五个更加注重”为指引,为建设海洋强国、海洋强省作出更大贡献。

 

04 以高质量海事法治服务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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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欣(连云港海事局一级高级主办)

连云港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设置在连云港的直属海事机构,主要承担连云港、盐城两市沿海,及部分内河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船舶防污染、船员考试发证和水上搜救等职责。辖区有全国最大的单体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上光伏、风电支撑了江苏沿海地区能源转型,但水上安全面临新挑战,新业态综合管理尚处探索阶段,行业技术标准有所欠缺等问题,日益成为海事部门监管服务的重点和难点。连云港海事局出台系列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目前国内海上光伏建设海事监管制度和标准空白。建立“法律法规规范清单”等海事法治清单,牵头制定《盐城市海上风电安全生产管理“四项清单”》等制度文件,强力推进海上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下一步,连云港海事局将深入了解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业特点监管难点、法律风险点,为服务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法治支撑。

 

05 凝聚法治合力 共同提升海事国际制度性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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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荻(江苏海事局法规规范处(执法监督处)副处长、三级调研员)

江苏海事局紧紧围绕履约能力建设和国际制度性话语权提升,深入探索构建履约履职融合互促的工作机制,取得了履约工作参与度和影响力、海事履约综合实力、履约履职融合效能、履约发展内生动能等“四个稳步提升”的工作成效。倡议与会各方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江苏海事法治共同体,建强协同研究平台、创新合作机制、推动科技赋能,共享平台资源、共克前沿议题、共育专业人才,充分依托江苏航运资源禀赋,积极加强海事履约能力建设,有效输出源于江苏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助力中国在国际海事领域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

 

06 定锚扬帆:仲裁服务海洋产业链的实践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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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丽玲(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国际仲裁部副部长)

海事仲裁是海事争议解决的方式,亦是彰显海运贸易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本次报告对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的制度和经验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就新仲裁法下,江苏发展海事仲裁所具有的区位优势,政策支持进行分析,并且就南京仲裁委在国际化建设与专业化的实践探索进行阐述,并就后续打造“打造海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打造特别仲裁服务示范地”、“协同推进打造行业合同标准制定的标杆地”三方面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