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司法研究中心第三期沙龙︱聚焦新修订《海商法》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学习
发布时间:2025-11-14 浏览量: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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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商法》不仅深刻影响着我国航运物流及国际贸易行业的运行机制,也为海事司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专业要求。为加强对新修订《海商法》的学习研究,11月13日,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司法研究中心联合江苏省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举办第三期沙龙活动,围绕新修订《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开展专题学习。南京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亚林出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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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庭庭长王天红围绕《海商法》中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修订内容进行分享,聚焦第103条网状责任制下域外运输区段法律适用问题,结合我国法院近年相关司法案例和比较法上的相关规定,分析网状责任制与冲突规范的适用边界及混淆误区,为参会人员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务参考。

海商庭法官郑文辉围绕《海商法》第四章中承运人的管货责任、适航义务、免责事由,以及托运人的变更权、货损的认定方式以及电子运输记录的相关修订内容进行解读,从修改条款的要点、立法目的、法律渊源和实务影响等方面展开分析,为审判实践中准确适用新修订的《海商法》相关规定提供了务实思路与参考路径。

“关于新修订《海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如何把握,是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还是以约定交付时间为准?”“第四章适用于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应如何准确界定其适用范围?是依据运输线路是否经过海路来判断,还是根据港口性质?”“海商法第56条修改了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方式,但未明确规定赔偿范围是否包含实际价值外的检验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若货方主张这类费用,是否应当支持?”与会人员就如何结合新法新规解决实务疑难问题开展深入探讨。

本次沙龙活动紧密契合当前海事审判领域的前沿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由资深法官结合自身审判经验,深入解读新修订的《海商法》重点条文,帮助全院干警更好学习研究新法新规。下一步,海事司法研究中心还将持续开展相关业务能力学习培训,助力干警全面提升海事审判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