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72民初61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1 浏览量:12086

彭健、丁宇轩、刘小友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鲸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健、丁宇轩、刘小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彭健、丁宇轩、刘小友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30日举证期满后第3日1430(遇非法定节假日的周六周日顺延两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