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72民初1331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20 浏览量:8359

当事人:泰州永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泰州永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 (2021)苏72民初1331号原告长江引航中心与被告泰州永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舶引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防疫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定。

[江苏]南京海事法院刊登日期:2022-02-20版面:G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