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海事管辖问答录(四)
发布时间:2026-06-24
浏览量:230
在江海交织的司法版图上,
管辖,是海事纠纷化解的导航仪,
“法官,我的渔船租赁纠纷该去哪儿起诉?”
“法官,我的养殖损害纠纷,属于海商事案件吗?”
这些疑问,常让维权之路多绕几海里。
即日起,「引航·海事管辖问答录」
专栏化身您的航海图,
让答案在这里起航。
今天给大家带来第四期。
问题1 :江苏境内的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是否全归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答:核心在“水域性质”!
涉及海路及长江干线运输的,按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处理,只要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或转运港在我院辖区,均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纯内河水域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则归地方法院管辖。
但有一项关键例外:大运河江苏段,始发港、经停港或终到港为长江干线港口的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同样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此点已在第一期重点说明。
问题2:多式联运纠纷,到底该找哪家法院?
答:铁路+水路+公路……现代物流越来越复杂,但管辖规则其实很清晰:
问题3:当事人能不能协议约定海事案件交由地方法院管辖?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最新立场,此类约定无效。
为什么?
海事法院的管辖权由法律明确规定,绝非当事人能“商量着改”的事项——职权划分不容逾越。

问题4: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要去哪里起诉承运人?
常见场景:货损后,保险公司赔付完毕,向承运人追偿,该按保险合同还是运输合同找法院?
答:依据原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替被保险人继续诉讼”,不能套用保险合同的管辖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