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船困港四月余,高效调解促和谐。”近日,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庭法官郑文辉收到当事人送来锦旗和感谢信,看到锦旗上的话语,让他不禁回想起一个月前,接听到船东的求助电话......
漂泊:无法卸货的水上货船
“郑法官,请帮帮我们吧!我们的船一直卸不了货,现在钱也拿不到,也没法开展下一趟运输,已经快经营不下去了......”2025年五一前夕,一通急切的求助电话打破了办公室的平静,电话那头传来从事内河运输船东的焦急声音。承办法官立即查阅电子卷宗,一场持续三十余天的“水上解困战”就此拉开序幕。
2025年1月中旬,4艘满载矿石的货轮,从湖北黄石启程,驶向江苏淮安。船东们本盼着春节前卸货结款,与家人团圆,却不想这趟航程成了漫长的等待。
1月下旬,船舶到达目的港后,卸货通知却始终未到。“朱总,我们已经过了淮安闸好久了,怎么还迟迟不通知卸货。”“朱总,这都过春节了也不卸货是怎么回事。”“朱总,现在什么情况,怎么比我们晚来的船都有已经卸货了的。”船东们频繁致电朱某,得到的却总是“在协调”、“等一等”、“在沟通”的模糊回应。
尽管船东与货主约定了0.5元/吨/天的滞期费,但直至4月底,货物仍未卸下,滞期费也分文未得。货轮漂泊水上不能卸货,既无法营运,又需留人看守,船东们陷入“停摆”困境,迫于无奈,只得向南京海事法院递交诉状,以期纾困解难。
担当:给船东吃下“定心丸”
承办法官在仔细查看电子卷宗了解案件事实后,拨通了托运人朱某的电话。“法官你好......大致情况就是这样,我也是受害者,希望法官能理解,给予我一些时间”,朱某在沟通中说。原来,朱某本欲购买一批矿石出卖给淮安某矿场,但因船舶所载矿石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货物运抵目的港时,矿石买家拒绝购买该批矿石,致使该批矿石迟迟无法卸货,除已经提起诉讼的4艘船舶外,这批货物一共涉及10余艘船舶。
鉴于朱某有继续处理该批货物的意愿,承办法官耐心地与朱某进行沟通,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要求其尽快寻找买家或找寻货物堆场,以确保船舶尽快卸货。
在承办法官将案件处理进展与船东进行沟通时,船东提出是否可以请法院出具海事强制令,强制托运人卸货,以解决船舶无法正常营运的燃眉之急,否则其只能自行将船上货物进行处置。承办法官注意到,在船东提交的起诉状中,其对涉案货物的表述为“石头”,而朱某所称货物为“矿石”,船东可能会对货物价值的认识产生偏差,如由其自行处置货物,将来可能因货物处置价格过低而引发新的纠纷。即使由法院出具海事强制令,一方面同样需要找寻仓库或堆场以存放该货物;另一方面,因涉案矿石价值较高,申请强制令需提供高额担保,本就生活困难的船东可能无力负担相应诉讼成本。同时,还会因此产生堆存费等问题,会使该案当事人的矛盾进一步扩大。为此,承办法官耐心地向船东分析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别着急,法院一定会帮你们解决问题。”法官的担当,给焦虑的船东吃下了定心丸。
博弈:析理明心循循破局
此后近一个月期间,承办法官和助理每天与朱某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其寻找新买家和货物堆场的情况,并试图说服其先行支付部分欠款。5月中旬,朱某处终于传来好消息:“买家找到了,等买家验货完毕就可以卸货了!”但新问题接踵而至,朱某称因涉及10余艘船舶,其资金紧张,希望法院可以居中协调,让船东同意就滞期费缩减的调解方案,且其称尚未起诉的船东已基本同意此方案。
在承办法官将朱某找到买家的消息告知船东后,船东情绪激动,连连感谢。但在听到滞期费需要缩减时,船东又开始感到为难,“我们以船为生,朱某耽误了我们这么久不说,现在还要求缩减滞期费,我们咽不下这口气......”案件调解又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法官化身“桥梁”,一边分析案情:“货物质量问题不是船东造成的,关于滞期费的合理诉求应受保护”;一边解读航运行情:“船舶长期滞留会不断扩大损失,尽快卸货才能尽快止损。”在一遍遍沟通中,双方分歧逐渐缩小,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合意。
暖心:寸纸载情沁心扉
“终于解决了,他们能过个安稳的端午节了。”货物陆续开始卸船,法官也长舒一口气。这场用时三十余天的“水上解困战”,最终以双方和解并及时履行圆满终结,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使得涉案船舶成为“水上仓库”,真正化解了当事人的纠纷。承办法官以抽丝剥茧的专业素养破解困局,用春风化雨的调解工作平衡双方利益,使法律的刚性尺度与司法的柔性温度交织成辉。
如今,涉案货轮已重新启航,船头激起的片片浪花中,仿佛映照着法官伏案低头的忙碌身影、调解时的不厌其烦耐心沟通,以及船东们钱货两清后舒展的笑颜。这些平凡而普通的碎片,最终拼成了货船重新启航的轨迹,也让这片安宁的水域,少了几艘被迫流浪的“水上货舱”。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念在兹。海商庭将继续聚焦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与民生权益的保障,在航运、渔业等涉民生纠纷案件办理中,既注重法律程序的规范推进,更着力破局矛盾根源,通过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解纷路径,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司法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