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海事管辖问答录(二)
发布时间:2026-01-27 浏览量:44

在江海交织的司法版图上,

管辖,是海事纠纷化解的导航仪,

“法官,我的渔船租赁纠纷

该去哪儿起诉?”

“法官,我的养殖损害纠纷,

属于海商事案件吗?”

这些疑问,常让维权之路多绕几海里。

即日起,「引航·海事管辖问答录」专栏

化身您的航海图,

让答案在这里起航。


今天给大家带来第二期。

Q: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A:根据法律规定,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碰撞发生地指碰撞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碰撞船舶最先到地指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指被有关机关扣留地

船籍港所在地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被告船舶船籍港不再我国领域内,原告船籍港在我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Q:外国海域发生的船舶碰撞纠纷,我国海事法院可以管辖吗?

A:可以。但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受害船舶/加害船舶的最先到达港为中国港口;

(2)加害船舶在中国被扣留;

(3)船舶船籍港为中国港口;

(4)被告住所地在中国。

此外,若当事人均为外国主体,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无论是否与我国有实际联系。

 

Q: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则是什么样的?船舶碰撞与船舶触碰两种纠纷应当如何区别? 

A: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则与船舶碰撞事故纠纷一致。

船舶碰撞是船舶与船舶之间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接触事故;

而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非船舶发生碰撞,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害的事故,这里的非船舶主要是指海上、通海水域及港口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如航道设施、桥梁、障碍物等。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触碰的海上设备在事故发生时仍处于移动状态,则该种触碰应视为船舶碰撞,由此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