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购入船舶,
本为畅通无阻畅行航道,
却因船舶交付前被列入
海事“黄名单”而处处受限。
信用瑕疵谁来担责?
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A轮登记于某运输公司名下。2025年,某甲与某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某乙将A轮出售给某甲,合同备注“卖方保证此船无黑名单、无债权债务、无抵押贷款、无不良记录……以上如有一切卖方负责”。某甲支付购船款后,双方完成船舶交接。

购买该船后,某甲发现船舶被列入了江苏海事局“黄名单”,被赋红码。2月下旬,某甲计划至某码头装货时,被码头告知因码头使用港航一体系统,“黄名单”船舶不给装货,后某甲只能一直去小码头装货。

4月,A轮在向港口报港时,提示“高质量选船系统选船未通过”,评估结果C级。经查询,A轮系因1月某日船舶配员不足,于2月被列入“黄名单”,于5月恢复正常。

某甲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乙赔偿因船舶不良记录导致营运受限的损失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信用名单是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的一项举措,被列入“黄名单”的船舶是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虽然海事部门并未限制被列入“黄名单”船舶的运营,但船舶受到处罚以及被列入“黄名单”,应当认定为船舶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不良记录”情形。高质量选船系统将船舶综合情况由高到低评价为A、B、C三个等级。A轮在报港过程中被评价为C级,使其实际装卸港范围受到限制,导致船舶营运成本上升,营运航程便利性、利润率受到一定负面影响。综上,南京海事法院判决某乙赔偿某甲损失2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船舶买卖中,买方因船舶交付前发生的不良信用记录遭受损失的,卖方应负赔偿责任。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具有价值高、监管严等特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记录直接影响船舶的商业价值与使用效能。本案对船舶信用记录瑕疵所引发的持续性负面影响作出客观法律评价,判决卖方赔偿因船舶存在信用记录瑕疵对买方造成的损失,彰显了司法对海事信用监管体系的支持立场。判决生效后,卖方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裁判有效强化了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与诚信观念,肯定了海事信用记录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的持续性评价作用,对促进船舶航运市场规范经营、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