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海事法院报送的“杨某诉中某公司等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这是南京海事法院第13篇入选案例。

杨某诉中某公司等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相关问题争议较大、情绪对抗较为激烈案件的调解方法
入库编号:2026-10-6-221-001
关键词
调解 民事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 争议较大 情绪激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中某公司中标并承包了位于江苏省东台市某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公益项目,施工项目包括疏浚工程、互花米草治理(属外来入侵物种,对区域内生物生存及生态系统平衡有严重威胁)等。中某公司在治理互花米草过程中,因部分海域下方有海底电缆,不适宜用挖掘机翻耕等物理方式,遂采取无人机喷洒高效氟吡甲禾灵稀释液(一类除草剂,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有高药害性)的方式进行治理。2023年12月27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0520元(币种下同)。此后,中某公司改用海水围淹方式施工,修复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杨某在上述海域承包3.6万余亩滩涂,从事泥螺养殖、采捕经营活动。杨某认为中某公司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的行为导致其在相应年度养殖的泥螺绝收、减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1078万余元。
中某公司辩称,案涉项目施工区域与杨某承包的滩涂不直接相邻,治理互花米草的行为不会影响泥螺生长,与杨某养殖泥螺的绝收、减产不存在因果关系;中某公司治理互花米草属于社会公益项目,具有合法性与公益性,互花米草治理后反而有利于天然泥螺繁殖生长。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现场勘验发现,中某公司施工区域位于杨某承包滩涂上游,以半开放低矮土坝相隔,涨潮时海水互通,施工区域的海水会冲刷至杨某承包的滩涂。结合杨某提供的原始记账本、转账记录以及采购商户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法院认定杨某在2021年至2024年的泥螺采捕年收入分别为660万元、890万元、270万元、820万元。2023年收入较前后年度有明显减少,且收入波动幅度明显高于其余年份。
调解结果
案件受理之初,双方当事人就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是否违法、喷洒除草剂与泥螺减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泥螺减产对应的具体损失金额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情绪对抗激烈。杨某多次申请司法鉴定,但因中某公司喷洒除草剂的行为已超过一年,当事人未留存水体、土壤原始样本,客观上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亦无同类鉴定参照标准,给相关事实认定带来困难。
审理过程中,法院围绕当事人诉辩主张,对中某公司喷洒除草剂的行为是否违法、与杨某泥螺采捕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体损失金额等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为做实“定分”更重“止争”,力争“案结事了人和”良好效果,法院坚持将调解理念贯穿案件办理始终,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释法明理等细致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形成合理诉讼预期,在此基础上引导其理性对话、互谅互让,最终依法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双赢”。
1.明辨是非,引导当事人就案涉行为性质达成共识。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讲明:治理互花米草,修复有关海岸带生态,本身具有公益目的;但是中某公司在未经科学评估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无人机喷洒具有高药害性的高效氟吡甲禾灵来治理互米花草,极易损害当地海洋生物资源和养殖户合法权益,也会对生态安全带来潜在威胁,属于违规使用化学方式治理,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违法行为亦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2.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就案涉因果关系达成共识。首先,向当事人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环境污染私益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仅需就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举出初步证据即可,污染者则应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引导当事人结合中某公司治理区域位于杨某承包的滩涂上游、涨潮时海水会发生互通、相关年份泥螺确实减产等事实,以及中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案涉因果关系不存在等情况,就案涉因果关系成立达成共识。
3.综合考量,引导当事人就案涉损失数额达成共识。法院采取核对历年经营账本、走访采购商户、调研周边养殖户、现场勘验等方式后认定,泥螺采捕行业平均利润率约为35%,但泥螺的产量受天气、台风、气温、滩涂污染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在计算损失数额应综合考虑:一是扣除自然因素影响。泥螺天然采捕受气候、水文等多种自然因素影响,每年度采捕收入存在约100万元至250万元的自然浮动,该部分与案涉施工行为无关。二是扣除泥螺采捕成本,杨某销售收入下降的时间段内,采挖泥螺的人工费用支出对比往年也有所减少,结合行业平均利润率测算杨某相应支出减少约150万元,应相应扣除。三是考量互花米草治理对当地生态环境的长期增益作用。案涉生态修复项目已经竣工,可以减少外来物种对滩涂生态的破坏,持续改善滩涂栖息环境,有利于提升泥螺等底栖生物的自然产出,提高杨某后续年度泥螺养殖的收入,该长期生态收益可对短期损失进行适度抵补。综合以上因素,法院测算出杨某当年度的损失约在200万至350万元区间。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损失数额确定为205万元。
南京海事法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苏72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中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指引
1.当事人双方就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情绪对抗激烈的案件,开展调解工作时,应注意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释法明理等细致工作,引导双方形成合理诉讼预期,在此基础上引导其理性对话、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调解过程中,对于因证据留存难,鉴定难度大、成本高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数额认定难题,法院可综合运用书证核对、实地勘验、走访调查、行业数据比对等多种方式,合理测算出损失数额范围供当事人双方参考,便于其就具体赔偿数额达成共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0条
一审:江苏省南京海事法院(2024)苏72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2024年12月6日)
审判团队
合议庭:沈燕、刘燕、郑文辉
法官助理:嵇钰涵
书记员:汪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