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优位”:清代海难救助的人文传统
刘豪杰 王杰
清朝继承了中国古代对失事船舶积极救助的一贯立场,并根据形势变化对国内的海难救助制度加以改革。尽管此种改革不免受到国际形势的影响,但在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下,清代的海难救助制度始终蕴含着有别于西方的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朱寿朋所著的《东华续录》中记录了一则“金门武官海难救助案”,虽着墨不多,却简要勾勒出清代晚期海难救助制度运行的真实样貌。其中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矜恤弱者的价值取向,对当下的海难救助制度而言,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本案基本案情如下:光绪十四年(1888年),一艘英国轮船因遇迷雾触礁,即将沉没之际,福建金门武官陈绍勋、陈士斌等闻讯带领小船,并知会金门县丞调派人员冒险前往,将该船人员全数救起,在按照船长的嘱咐将黄豆等货物弃海后,船舶逐渐浮起,后用机器将水抽尽,并对船舶进行了修补,残值约十三万洋银。英国驻厦门领事及税司多次发函致谢,并送还垫用的洋银六十元,给各救助人员酬劳四十元。闽浙总督奏呈朝廷,请求对陈绍勋、陈士斌的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奖励,该奏请得到皇帝的批准。
上述案例是晚清时期一起典型的海难救助案例。在清代前期,海难救助更多是出于海防安全的考量,并深受儒家“仁爱”思想的影响,这与西方鼓励冒险事业、促进海上贸易的出发点大不同。虽然扶危救难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但在这一阶段,清政府并未承认海难救助报酬权的合理性。随着对外交流的加强和海难事故的增加,现实情况的变化要求海难救助机制向更加高效、可持续的方向转变。在英国领事的建议下,西方海难救助报酬制度开始进入中国。为防止国人不愿尽力救助英国失事船舶,英国驻福州领事提议,在救助英国遇难船只后报英国领事馆,由其核定货物价值并确定报酬金额,闽浙总督采纳该建议并加以推广。救助报酬制度的引进改变了人们对海难救助的传统认识,从而为建立常态化的近代海难救助机制奠定了基础,但矜恤人命的人文传统仍得到保留。具体到本案中,英国领事馆送还了众人因救助行为先行垫付的费用,并且救助人员也因救助行为得到了相应的酬劳。相比于前期完全由财政负担救助费用的模式,这种改变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进一步激发了民众的救助热情,也有助于船难方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
与此同时,尽管清政府对西方海难救助制度规则的移植更多的是被动地与国际规则接轨,但在转变过程中并未全盘照抄,而是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度上保留了许多本土特色。同样是维护航运安全,清代的海难救助制度并不带有殖民扩张的烙印,而是更多地受扶危助困的道德观念所驱动。《大清律例》规定,沿海营汛在遭遇船难时,禁止捞抢财产而置遇险人员于不顾,违者处罚。这实际上在海难救助中明确了人命优先的价值位阶。从以上案例的描述中也可以看出,施救者的救助行为着重于对遇难者的救助,而将对货物的救助置于次要位置。这种人命救助优先于财物救助的理念,在内河船难救助制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乾隆皇帝曾明确表示设立内河救生船的本意为“防商民意外之虞”。《峡江救生船碑记》中也载明:“客舟罹难,救人为先,次货物。”不仅如此,船难发生后,救生船还兼备打捞沉溺尸体之责,并在打捞、待殓、埋葬、随身财物处置等方面规定了大量的人性化举措,相关费用也有明确保障,整个收瘗过程处处体现出人命至上的人文关怀色彩。这些具有本土特色的具体规定,也从侧面反映出清政府在船难救助中对保护人命的高度重视。
此外,为鼓励海难救助行为,晚清政府对于实施救助者还予以一定的奖赏。除了物质上的奖励,此种奖励还体现在行政嘉奖方面。对于文武官员开展的海难救助行为,《救护中外船舶遇险章程》规定:“沿海文武汛官,如有救护船货至一万两以上,中外人等救至十名以上者,一经该管上司查明申报,及领事馆照会关道有案藩司立即注册记功。”本案例中,因海难救助有功,陈绍勋“俟补守备后,以都司尽先补用”,陈士斌“俟补千总后,以水师守备补用”,两人均因在本起事故中的突出贡献得到了相应的行政嘉奖。地方官员之所以在救援工作中异常投入,甚至奋不顾身,恐怕与奖励制度的施行也不无关系。
在现行海难救助制度中,各国海商法均只对“对物救助”的报酬做出规定,纯粹的人命救助不产生救助报酬,并且缺少对于财产和人员同时遇险时优先救人的相关规定。以美国Emblem号船舶的事故为例,19世纪40年代,该轮在发生侧翻后,二十余艘船舶从其可视区域内通过却并未提供任何帮助,多日后才得到另一艘船舶(Charles Miller号)的救助,仅数人生还。事后,施救船舶的船长提起诉讼,请求得到人命救助报酬,因施救者未能一并救助财产,该请求未获得美国法院的支持。现代海难救助的这种制度设计,易引发救助人放弃救助人命转而优先救助财产的道德风险。
相比之下,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该条对于救助海上遇难人员进行义务性规定的做法值得肯定,条文中对人命救助的重视是对我国传统海难救助制度中“人命优先”这一价值观念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现代海难救助的人道主义立场。除了海商法,我国部分地区还在地方立法中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制定实施的《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其在第三条规定“水上搜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救助人命”,对优先救助人命作出了明确规定。以《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难救助规则体系将人命排除于海难救助的客体范围之外,在报酬请求权上将人命救助置于附属地位,存在诱发道德风险的隐患。反观我国的海商法立法,从清代海难救助制度对救人优先的明确规定及与人命救助的相配套的奖励举措,到如今海商法和地方立法的明确规定,无不彰显着中华法治文明中“矜恤人命”的价值传承。这种以人道主义为根基的立法实践,为破解国际海商实践中的价值困境提供了东方范式。以此为价值取向,在国际公约中确立人命救助的优先地位,并探索建立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制度,将中华法治文明中“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融入国际海事规则体系,可以为海洋文明的发展注入中国智慧和中华文化基因。
案例原文:
卞宝第奏:……兹准福建水师提督彭楚汉咨称,本年三月初二夜间,束尾洋面有英国太古行之中庄轮船,因大雾迷失方向触礁入水,瞬将沈没,代理金门营都司陈绍勋、候补千总陈士斌等,闻报带领弁兵,雇倩小船,知会金门县丞万鹏,派拨丁役人等冒险驰往,将该船洋人七名、华人四十余名全行救去。船主嘱将黄豆、豆饼等货搬弃海中,船始浮起十分之二,复用机器将水抽尽,修补救起,船价询值洋十三万圆。经厦门英国领事及税务司迭次函谢,并送还该营垫用洋银六十元,各兵酬劳四十元,兴泉永道吴世荣禀报相同,请将出力各员弁分别奏咨奖叙前来。臣覆查属实。合无仰恳天恩。俯准将代理金门营都司尽先补用守备陈绍勋,俟补守备后,以都司尽先补用,先换顶戴;尽先拔补千总陈士斌,俟补千总后,以水师守备补用,先换顶戴,借昭激劝。得旨。如所请行。
【该案例出自(清)朱寿朋:《东华续录(光绪朝)》,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06卷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