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海事证据保全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量:19924

南京海事法院海事证据保全指南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起诉前就海事纠纷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办理;案情简单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查办理;案情复杂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查办理。诉讼中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由审理相关海事纠纷的审判组织审查办理。

 

一、申请

(一)申请书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证据、该证据与海事请求的联系、申请理由、证据收集的有关线索(海诉法第六十五条,海诉法解释第四十八条)。

(二)申请材料

1.收货人申请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交正本提单、运单或其他能证明其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

2.被请求人系外国当事人的,请求人在提交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请求保全证据的中英文清单。

(三)担保

请求人应根据本院要求提供“足额、可执行”的担保,担保方式和金额由作出裁定的审判组织根据风险程度,例如可能导致的被请求人船期、维持船舶运行的基本费用等损失,酌情确定。

(四)申请费

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二、审查

(一)审查的方式

审查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听证的形式。

(二)审查的内容

1.申请是否与海事请求有关

(1)请求人请求保全的证据与其海事请求明显无关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坚持向本院申请的,裁定驳回申请。

(2)请求人请求保全的部分证据与其海事请求无关的,对该部分证据的保全请求应当裁定不予准许。

2.申请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海诉法第六十七条)。

3.对不符合海事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海诉法第六十八条)。

4.本院要求请求人提供担保,请求人不提供或者不按要求提供的,驳回其申请(海诉法第六十六条)。

(三)审查时限

接受申请后,本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海诉法第六十八条)。

 

三、执行

(一)执行程序

本院作出准许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执行(海诉法第六十八条)。

由立案部门编立“执保”案件后,交执行局实施。

(二)保全措施

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证据保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封存,提取复制件、副本,进行拍照、录相,制作节录本、调查笔录等;

2.提取证据原件(海诉法第七十条)。

 

四、复议和异议

(一)复议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作出裁定的审判组织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请求人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将保全的证据返还被请求人(海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作出复议决定前,应当听取所在部门法官会议的意见。

(二)异议

1.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提出异议,作出裁定的审判组织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证据保全;已经执行的,应当将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证据返还利害关系人(海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2.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提出异议,作出裁定的审判组织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海诉法解释第五十条)。

3.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所在部门法官会议的意见。

(三)结案

以下情形,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案件可以结案:

1.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且当事人在复议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异议的;

2.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或者异议已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后续请求的处理

(一)被保全证据的披露

1.请求人在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以申请复制保全的证据材料(海诉法解释第四十九条)。

2.相关海事纠纷在我国领域内的其他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的,受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申请复制保全的证据材料(海诉法解释第四十九条)。

3.相关海事纠纷不在我国领域内诉讼或者仲裁的,不能申请复制保全的证据材料,而应通过司法协助渠道复制保全的证据材料(海诉法解释解读)。

4.请求人申请查阅并摘录保全的证据材料,应予准许,下列情形除外:

(1)被请求人复议期限未届满的;

(2)被请求人申请复议,法院尚未作出决定的;

(3)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法院尚未作出决定的;

(4)保全错误,法院裁定撤销海事证据保全的。

(二)申请鉴定、评估、审计

请求人需要对保全的证据进行鉴定、评估或者审计的,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后,向受诉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