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22 浏览量:305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我院将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的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将依法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案号:(2022)苏72执403号

原应领款人:本案申请人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

实际领款人:杭州鸿新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领款金额:10000元

领款理由:因申请执行人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案号为(2024)苏72执恢4号,经(2024)苏72执异3号案件裁定变更杭州杭州鸿新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为(2024)苏72执恢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且已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未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方并一直持有该笔债权的情况说明。

联系方式:汪杭  025-85359622、025-85359635。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