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 赏 公 告
(2026)苏72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佳晖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艾凤梅、季学安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72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京佳晖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艾凤梅、季学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分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南京佳晖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信路20号1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季学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艾凤梅,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61020828X,住安徽省无为市泥汊镇韩庙行政村艾大自然村006。
被执行人:季学安,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908088570,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鹏飞行政村第十六自然村044。
二、执行标的
人民币1901365.69元。
三、悬赏金额及条件
凡提供被执行人南京佳晖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艾凤梅、季学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尚未掌握)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若经核实信息真实有效,以先提供者为准;联名提供的,自行协商分配。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南京海事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025-85359703/025-85359628/025-85359635
本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如山路6号
特此公告
南京海事法院
2026年9月24日
悬 赏 公 告
(2026)苏72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海晟柏达商贸有限公司、尹西彬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苏72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海晟柏达商贸有限公司、尹西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靖江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上海海晟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3幢(廊下乐农文化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梦,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尹西彬,女,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0203198107253120,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路街道友谊小区南25栋15号。
二、执行标的
人民币1660000元。
三、悬赏金额及条件
凡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海晟柏达商贸有限公司、尹西彬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尚未掌握)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若经核实信息真实有效,以先提供者为准;联名提供的,自行协商分配。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南京海事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025-85359703/025-85359628/025-85359635
本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如山路6号
特此公告
南京海事法院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