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某日清晨,一艘航速4节(1节约合1852米/小时)、载着900多吨热轧卷钢的干货船从台州出发几小时后,发生事故造成船舶全损。这场事故牵出了一场关于“谁才是真正船东”“保险该不该赔”“保险金赔给谁”的复杂官司。

船舶登记所有人是甲公司,但实际所有人是张三。2021年,张三与甲公司签订《海船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以挂靠形式经营这艘船,船舶登记在甲公司名下。

张三实际经营船舶,每年向甲公司缴纳管理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公司负责代办船舶保险、船检等手续。该船舶投保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张三支付了保险费,保单上的被保险人为甲公司。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张三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甲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法庭上,三方各执一词:
张三:“我是实际船东,保费我交的,船沉了保险金应该赔给我。”张三提交了挂靠合同、保费支付记录、以往保险赔付记录,证明自己才是保险利益的实际享有者。
保险公司:“保单写的被保险人是甲公司,张三主体不适格。而且事故原因是装载不当,船舶不适航,是除外责任。”
甲公司:“甲公司是保单明确记载的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应该赔给甲公司。”
南京海事法院审理后,厘清了三个关键问题:
谁是真正的权利人?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张三之间是船舶挂靠关系,张三是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实际占有并经营船舶,自负盈亏,保险费由其支付,故张三有保险利益。且本案保单以往保险赔付记录显示,甲公司指示保险公司直接向实际所有人张三支付保险金。因此,张三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保险金。
事故原因:天灾还是人祸?
法院采纳了海事局的调查结论:事故是“恶劣天气(八级大风)”与“船舶装载不当”共同作用的结果。前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八级及以上大风”承保范围,后者属于“船舶不适航”除外责任。
保险怎么赔?比例划分显公平
法院认为,事故由“承保风险”(恶劣天气)和“除外责任”(不适航)共同导致,综合两者对事故的影响程度,酌定保险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没有运营资质的个体运输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了进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有时会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到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企业名下,向该运输企业缴纳管理费,并以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活动,这种挂靠经营方式导致挂靠船舶所有权登记形同虚设,船舶管理混乱,风险极高。一是合同效力风险,挂靠协议常因规避法律被认定无效。二是责任风险,挂靠船舶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挂靠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和被挂靠企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权属风险,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容易产生纠纷,船舶还可能因登记所有人债务被查封拍卖。此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法官提示:只有通过设立合规企业、光船租赁等方式合法经营,明晰产权,才能防范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