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一案例被《中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典型案例精要(中英文版)》收录
发布时间:2026-09-24 浏览量:283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等主编的《中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典型案例精要(中英文版)》一书出版发行。该书收录了从全国法院精选的43起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典型案例,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三一海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成功入选。


三一海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在裁决确认的多名债务人分处不同法域的情形下,申请人能否仅针对部分债务人提出承认与执行申请的问题。2018年,三一海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以下简称三一公司)与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晨公司)、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扬子公司)及扬子江航运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航运公司)作为合同共同卖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买卖标的为一艘苏伊士型油轮。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并约定合同项下争议提交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适用仲裁启动时有效的仲裁规则。2019年,双方就船舶是否达到交付条件发生争议,申请人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伦敦仲裁庭对三名合同卖方提起仲裁,三名合同卖方亦提出反请求。2022年7月18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定三名合同卖方向申请人支付12,127,500美元及3,250,000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24年7月12日,申请人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英国仲裁裁决,仅将住所地位于中国境内的江苏天晨公司、江苏新扬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两被申请人提出程序性抗辩,认为应追加住所地位于新加坡的扬子江航运公司为被申请人,理由是仲裁裁决确认三家合同卖方承担共同责任,在中国国内法语境下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2024)苏12 协外认1号裁定,承认和执行 2022年7月18日英国仲裁裁决,并对江苏天晨公司、江苏新扬子公司执行剩余欠付金额3,250,000美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要旨】

案涉仲裁裁决由数名合同卖方承担共同责任,申请人仅就其中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债务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不属于《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法院应允许申请人仅针对部分债务人提出申请,不宜以“未一并申请”为由设置程序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宋连斌教授点评:

南京海事法院关于申请人三一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晨公司、江苏新扬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裁定,不仅再次彰显我国法院善意履行1958年《纽约公约》的一贯立场,而且在符合公约“有利于仲裁”“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精神的基础上,通过国内裁判澄清了两个法律问题,推进了公约在实践中的可适用性与确定性。

该案涉及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若裁决确认的多名债务人分处不同法域,申请人能否仅针对部分债务人提出承认与执行申请的问题。两被申请人提出程序性抗辩,认为应追加住所地位于新加坡的扬子江航运公司为被申请人,理由是仲裁裁决确认三家合同卖方承担共同责任,在我国国内法语境下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纽约公约》未对多债务人承认与执行程序作出强制性规定,承认与执行法院原则上应允许申请人仅针对部分债务人提出申请,不宜以“未一并申请”为由设置程序障碍。被申请人亦未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提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亦未发现存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仲裁或违反公共政策情形。同时,为避免裁决内容不清导致裁决在执行阶段面临障碍,法院还向当事人释明,并责令当事人提请英国仲裁庭补充说明裁决所确认的多债务人债务承担方式。仲裁庭说明称,根据裁决实体争议所适用的英国法,共同责任允许针对任意共同合同方或所有共同合同方申请强制执行,其效力与连带责任无异。据此,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英国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