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枫”景线丨协会联动赋能 十年紫菜养殖纠纷终化解
发布时间:2026-09-28 浏览量:54

近日,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妥善审理一起跨越十年的紫菜养殖试验纠纷。在行业协会的专业赋能下,法院精准调解,促成纠纷圆满化解。

 

2017年,南通某食品机械制造公司为推动某紫菜养殖技术落地,经江苏省紫菜协会牵线搭桥,结识了杨某某。此后,杨某某以南通某水产食品公司名义,与该食品机械制造公司、江苏省紫菜协会达成合作意向,某食品机械制造公司主张三方拟定《关于紫菜养殖实验的有关协议》,虽未正式签字盖章,但各方已明确分工、达成口头履约共识。

 

按照合作约定,南通某食品机械制造公司负责提供全套紫菜养殖试验器材;南通某水产食品公司负责提供海上试验海域,并承担器材设备保管责任。试验完成后,所有器材所有权归某食品机械制造公司所有。

 

为保障试验顺利开展,某食品机械制造公司投入近30万元采购养殖网、固定插杆、连接横杆等全套专用养殖设备,并于2017年10月26日完成设备交付,由杨某某签字确认接收。然而,受如东海域水文环境、海况条件、气候特性等本土因素影响,引进的养殖设备适配性严重不足,此次试验失败,合作项目就此搁置。

 

试验终止后,设备返还与损失赔偿问题随之浮现,各方权责争执不休。无奈之下,南通某食品机械制造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江苏某水产品公司全额返还所有试验器材,若无法返还,则赔偿30万元设备采购损失。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王德荣围绕当事人诉辩主张,对三方协议是否属实、紫菜养殖器材的交接及使用情况、养殖器材的现有价值等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核心争议逐渐明了。

 

首先是履约主体认定模糊。原告南通某食品机械制造公司主张,协议及交付单据中记载的“南通某水产食品公司”系笔误,实际履约、接收设备的主体为江苏某水产食品公司,两家单位仅地域名称字段存在差异,实为同一履约主体。而江苏某水产食品公司则辩称对案涉纠纷毫不知情。

 

其次,该案受理距离案涉合作试验已近十年,时隔久远导致部分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留存不全,事实梳理难度较大。双方当事人在紫菜养殖试验主体认定、试验风险分担、器材灭失责任、器材剩余价值等关键问题上各执一词,争议分歧极大,自主协商及常规调解方式均难以推进,案件陷入化解僵局。

 

承办法官细致阅卷梳理案情后发现,杨某某是串联整起案件事实的关键核心人物。为查清案件全貌、精准划分责任,法官依法向原告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原告追加杨某某为本案被告,并提起备位诉讼,为案件事实核查、公正裁判筑牢程序基础。

 

更值得关注的是,双方的矛盾早已不止于财产损失纠纷,长期沟通不畅、分歧积压让双方对立情绪根深蒂固。当事人庭审中直言“就是要争口气”,单纯机械办案难以彻底化解矛盾、根除心结。

 

鉴于本案属于紫菜养殖专业领域专属纠纷,涉及海域养殖环境适配、行业试验惯例、专用设备使用年限等专业问题,仅凭司法审判难以精准界定试验失败、设备损毁的核心原因。为此,承办法官充分依托行业资源,主动邀请全程参与项目对接的江苏省紫菜协会参与联合调解。

 

作为本次试验项目的介绍方,江苏省紫菜协会熟知合作磋商全过程、试验履约细节与行业实操规则。调解过程中,协会工作人员立足行业专业视角,从实操角度说明养殖器材试验失败、毁损灭失的成因以及器材正常使用年限,为法院准确认定事实、公平划分责任提供专业支撑。

 

在法院依法释法析理、江苏省紫菜协会专业赋能调解的双重发力下,杨某某认可其个人系三方协议的履行主体,仅向南通某食品机械制造公司返还部分养殖网帘,剩余杆体、网帘等器材未作处理,长期搁置海上遭风浪冲刷全部灭失。综合考量器材剩余价值、双方合作初衷及实际履约情况,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某一次性赔偿南通某食品机械制造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至此,这起僵持近十年紫菜养殖专业纠纷圆满化解。法院依托行业协会专业优势,打破专业纠纷审理壁垒,既守住了司法公正底线,又柔性化解了陈年积怨,真正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