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72民初78号】江苏皋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汇宏生化淀粉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04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浏览量:4477

南 京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78号

 

原告:江苏皋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疏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万海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盛、卢亮亮,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汇宏生化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城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纪会华,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皋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汇宏生化淀粉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皋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童德清

 

 

 

二○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钱  菲

书 记 员  汪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