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72民初81号之一】滨海县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04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浏览量:4478

南  京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81号之一

 

原告:滨海县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阜东中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孙古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八段65号第9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杨秋记,执行董事。

原告滨海县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滨海县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县水上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童德清

审 判 员  高    佳

审 判 员  孔玲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伟

书 记 员  汪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