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诉讼指南(执行篇)
发布时间:2019-12-03 来源:南京海事法院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浏览量:9041

一、执行案件申请须符合哪些要求?

(一)申请执行的条件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表

在申请执行表上写明被执行人信息,申请执行内容应逐项填写分期履行的,只能申请已到期部分。

2执行依据

法律文书应提供原件(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可提供复印件)

3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及律所公函;

代理人是公司员工的,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并由公司盖章。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6拍卖机构选择方法告知书

7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8法院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执行异议案件立案该如何申请?

(一)执行异议案件的适用范围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查控、执行处分、强制措施、执行结案方式等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异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异议。

3、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或者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

4、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

5、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管辖权异议。

6、申请执行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提出的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7、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8、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异议。

9、其他依法可以提出的执行异议。

(二)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记明的事项

1、异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异议相对方的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执行案件案号。

4、异议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执行异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异议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委托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执行异议申请书原本和与异议相对方人数相符的副本。

4、相关证据材料。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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